查爾斯接過酒杯,輕抿一口威士忌,盯著克裏斯,像是在考慮如何給他解釋,隨後環顧四周,見四下無人,在心裏琢磨一番,試探地問道:“你知道1773年東印度公司法案麽?”
克裏斯略一點頭權作回應:“聽說過,但是具體細節不太清楚,不如爵士給我詳細說一下?”
他並沒有說謊,1773年的他正以工讀生的身份在聖保羅公學讀書,受製於家庭背景,對細節內容並不是很清楚,寥寥無幾的信息還是腦海裏關於法案曾經引發的幾次遊行示威活動。
現在雖然躋身上議院,但八年前發生的事自然不會被人們經常掛在嘴邊。
他為數不多與東印度公司打交道的機會還要追溯到和蓋爾一起把硝石製冰法賣出去時,整個東印度公司的上上下下,包括最基層的職員,給他的感覺就好像是未來的公務員一般。
他們有著極其相似的特征:到點下班,上班摸魚,每個人隻幹自己眼前這個事兒,其他事情一律不管。
所以克裏斯對這個公司並沒有什麽好感,畢竟推諉扯皮、不思進取的庸官他在前世就深受其害。
不過既然查爾斯提到這家公司,問出這個問題,肯定是有著自己的考量。
因為1773年的東印度法案正是在他和其他幾位輝格黨的領導下推動成功的。
在此之前,這家公司一直遊離在國會的掌控外,拿著180年前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的皇家許可狀。
這個許可權賦予了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建設鑄幣廠、修建要塞和組織軍隊、結盟和宣戰、簽訂和平條約和在被占據地區就民事和刑事訴訟進行審判的權利。
當然,這些權利是合法的,隻不過授予東印度公司這些權利的不是在漢諾威王朝,而且當時這個許可狀給予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隻有21年。
在此之後,東印度公司利用手中特權,在孟加拉、孟買和印度建立了屬於公司的武裝力量和殖民地,壟斷了官方在整個東南亞的貿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