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契
茲於康國大首領康豔典率領昭武九姓商部抵達鄯善古城第三十個年頭紀念日,原隋朝鄯善支都營田轉運使張南陽及其三個兒子張菩地、張達耶、張慕明擁有田園四處及分布在蒲昌海以東480裏範圍內可耕地若幹。現彼等要將全部財產平均分配。父子四人同意。並在摩尼主羅沒索、祆教教主翟陀、僧人達摩迷多羅麵前做出決定。地點在鄯善古城外第一棵枯死的胡楊樹下。證人為康豔典及康、安、曹、石、史、米等各國代表。此收據係由我、司書耽摩色缽之子莫伽多奉康豔典之命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百年。坎巨提斷繩證明此事確實發生過並如此簽訂。但她堅決否認其合法性。
甜契
茲於偉大首領康豔典抵達鄯善古城第三十八年,有一男人,名張南陽,彼願意將鄯善古城外葡萄園一所,以及地上之樹賣給城主康豔典。給價相當於成年公馬六匹。雙方同意並做出決定。自今往後,康豔典作為地王,有權對鄯善古城進行維修並更名為龍城,有權對葡萄園支架、拆架、剪葡萄、釀酒、飲酒、交換、出賣等為所欲為。彼等在摩尼主羅沒索、祆教教主翟陀、僧人達摩迷多羅麵前做出決定。地點在鄯善古城外第三棵枯死的胡楊樹下。證人為康、安、曹、石、史、米等各國代表。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翻案。此收據係由我、司書耽摩色缽之子莫伽多應康豔典之命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百年。坎巨提斷繩證明此事確實發生過並如此簽訂。但她言辭激烈否認其合法性。
苦契
茲於偉大首領康豔典抵達龍城第四十八年,張南陽長子張菩地與康豔典達成一項協議,彼願將去龍城東240裏之五所葡萄園出賣。康豔典購買該五塊地,付地價三歲栗紅色兒馬五匹。雙方在公平條件上達成協議,都很滿足。康豔典在葡萄園之東建新城,派曹國人凱蒂耶代其進行管理,並享受作為地王之部分待遇。此文件係根據張菩地及張達耶請求在僧伽比丘之前所立。證人為:僧伽之長老僧凱,僧人菩達羅支、夷畢耶、達摩迦摩、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法師利達犀那之仆人支祗多。此文件係由司書耽摩色缽之子莫伽多應康豔典之命所寫。其權限與生命一樣,長達千年。今後,無論何人提出異議或企圖推翻此項協議,在僧伽比丘麵前均屬無效。企圖推翻協議者,罰款布五匹,並處罰十五大板。坎巨提斷繩證明此事確實發生過並如此簽訂。但信誓旦旦決絕承認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