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擊退了那些向我們提出的各種反對意見之後,或者最少是顯示了我們的防禦武器之後,我們就不應再拖延對我們早已有所準備的心理學探討工作了。讓我們總結一下我們迄今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夢是與任何其他精神活動有同等意義的精神活動;它們的動機力量無一例外是欲望求得滿足;夢之所以不被認為是欲望,而且具有許多特點和荒謬性這一事實,乃是由於在夢的形成過程中受到了稽查作用的影響所致;除了必須要逃避這種稽查作用之外,另外一些在夢的形成中起作用的因素是:必須要將夢的精神材料加以凝縮;必須要有可能讓它表現為感覺意象;必須要求夢的結構有一種合理而可以理解的外貌——雖然不總是如此。上述每一前提都為心理學假設和假想開辟了新的道路。我們現在需要研究的是,作為夢的動力的欲望,與形成夢的四個條件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這四個條件本身之間的相互關係;我們還必須確定夢在錯綜複雜的精神生活中所占的地位。
在本章的開頭我敘述了一個夢,目的是為了要提醒我們一些仍待解決的問題。要解釋這個夢並不困難——就是那孩子燒著的夢——雖然在我們看來它的解釋還不夠充分。我提出了夢者為什麽要做夢而不醒來這個問題,也承認他的一個動機就是希望他孩子仍然活著的這個欲望。在進一步的討論後,我們將發現還有另一個欲望在起作用。因此,這是為了欲望滿足的原因而將睡眠時的思想過程轉變為夢的第一個例子。
如果我們排除了欲望的滿足,我們會發現,可以用來區別精神事件的兩種形式的就隻剩下惟一的一個特征了。夢念很可能這樣想:“我看見火光來自停放屍體的房間,也許一支蠟燭倒下來了,我的孩子可能燒著了。”夢毫無改變地重複了這些想法,卻把它們表現為一種實際存在的情境,而且就像清醒時的經曆一樣,通過感官能知覺得到。此處做夢過程的最一般和最顯著的心理學特征是:一種思想,而且照例是表明某種欲望的思想,在夢中被客體化了,表現為一種景象,而且好像是我們親身體驗到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