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A型車的成功,亨利也遇到了一些麻煩,他被卷入了一場大官司中。事情要追溯到1876年。當時住在紐約州西部的法律專家喬治·夏爾旦致力於發明汽車,卻數度遭到失敗。後來他想要製造新的汽油引擎,繪製了把引擎裝在汽車上的設計圖。之前的汽油引擎效率極差,一噸的汽油隻能產生一馬力,夏爾旦就想研究出來用十分之一的油量發出相等馬力的辦法。這種構想確實不錯,但夏爾旦的實驗最終還是失敗了,他的引擎隻發動五分鍾就停止了。盡管如此,夏爾旦還是為此申請了專利權。這項發明適用於任何汽油引擎車,他既然申請了專利權,就意味著如果沒有經過夏爾旦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生產和銷售汽油引擎車。
當時的電動車性能差、價錢高,對路況的要求也很高,一家紐約的電動車公司就把腦筋轉到了汽車上麵,想要買下夏爾旦的專利權,夏爾旦就把專利權賣給了這家公司,他還可以獲得一部分專利權使用費的收益。
1900年,這家紐約的電動車公司起訴了維頓的汽車公司,維頓汽車公司就打起侵犯專利權的官司來,結果維頓公司敗訴,按規定付給電動車公司專利使用費。接著就相繼有許多家汽車公司向這家電動車公司買專利。不久,這些與夏爾旦和電動汽車公司簽約的汽車公司組成了一個“公認汽車製造商聯盟”。
亨利一向反對這種專利政策,他認為凡是對社會有益的發明,就不應被少數人獨占,應該公諸於世,造福廣大的群眾。而且早在亨利製造出A型車的十幾年前,世界上就已經有用汽油作動力的引擎汽車問世了,過去也有數百名技術員製造過汽油引擎汽車。亨利從未看過夏爾旦的設計圖,也從沒聽說過夏爾旦製造成功過一輛汽車,憑什麽別人不能自由生產和銷售汽油引擎汽車呢?亨利和詹姆斯商量之後,決定不去理會夏爾旦的專利權,繼續進行A型車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