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年五月,天氣很好的一天,陽光明媚,風和日麗。一戶人家一家三口出去公園踏青賞花。
到達公園後,丈夫前去商店買零食飲料,妻子負責看管他們五歲的兒子。公園的草地上踏青的人很多,妻子鋪好了毯子,躺了下去,交代五歲的兒子不要亂跑就乖乖呆在她身邊。
沒想到的是,因為前一天晚上工作熬夜的關係,妻子躺著躺著居然睡著了。雖然前前後後不過睡了十分鍾不到,可就是這十分鍾壞了事。
商店很多人排隊,丈夫排了差不多十分鍾後回來,看見了妻子,卻並沒有看見本應該呆在妻子旁邊的兒子。
丈夫上前推醒了妻子,妻子驚慌失措,兩人滿公園的喊叫,尋找。從早上尋找到下午,可是沒有人回應,到處都看不到兒子的身影。
他們報了警,來了兩名警察了解了相關信息,索要了丈夫錢包裏的小孩照片,也詢問了一些同樣在公園裏踏青的人。
其中有人說好像看見一個五歲小孩被兩名二十幾歲的年輕人帶著朝馬路那邊走去了。可以想象,聽到這樣的話,夫妻兩得有多崩潰。
然而,因為目擊者也無法確定跟那兩名年輕人離開的小孩就是那對夫妻的孩子,所以案件性質被定義為了‘失蹤’。
漫長的一天接近結束,夫妻兩一言不發的回到了家,吵鬧不可避免,丈夫發怒,妻子隻能夠以淚洗麵,懊悔自己為什麽會睡著了。
那時候,那名丈夫做生意還掙了一些錢,家裏條件是比較富裕的。所以第二天,在前往警局卻沒有得到任何消息後,這名丈夫便想著花錢登報上電視,大不了懸賞,即使花光所有財產,隻要找回兒子就可以。
第三天,在付出了一大筆錢後,報紙上登上了他兒子的照片。然而位置卻十分不理想,丈夫表示願意多付錢讓兒子失蹤的報導出現在顯眼一點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