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無害這個職位上,其實並沒有太多的事。一般來說,以秦律“事皆決於法”的理念,法律幾乎規定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每個人的行為都可用法律進行衡量。而秦律對程序的細密規定,以及對不勝任、縱囚、不廉、不直、失刑官吏的處罰,冤獄是比較少見的。
每天離軒都看各種司法文書,既是對司法審判進行法律監督,同時也對自己的法治實踐產生了巨大影響。司法文書涉及社會各階層人員,涉及到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司法文書的查閱,對社會是一種直接的深入了解。
這一日,縣令周使人來喚離軒,讓他旁聽一起案件的審理,而主審由周親自負責。
案情很簡單,士伍申控告鄰居士伍藤盜走自己一千錢,藤不承認,因此對簿公堂,由縣令審斷。
周、離軒等進入大堂,雙方已在堂外守候,爭持不休。
周一拍驚堂木,四下俱靜。
“原被告雙方上堂!”周喝道。
兩人均到堂前跪拜,起身。
周叫了一聲申的名字,申大聲應到。
周看向申:“是你控告藤盜你一千錢?”
“回大人,是臣所控。”申回道。
“你可知曉,如果所控非實,你將承擔你所控之罪責?如若拿不準,你目前尚可撤銷指控。”周問道,同時也是告知其如今所謂的“訴權”。如果僅是猜測而無實據,在正式審理之前,尚可通過“撤訴”避免自己陷入官司。
“回大人,臣知道這一規定,同時也確定是藤盜了我的錢,如若不實,願受律法懲戒。”申態度非常堅決。
周再拍驚堂木,將兩人都嚇了一跳。
“好,既然如此,你且將被盜經過如實道來。”周接招,開始正式審理。
旁邊,史運筆如風,記錄下庭審的過程。
離軒暗暗點頭,縣令確實在審案上非常合乎規範。而此時,藤已經跪下,因其目前作為準罪犯,在正式開審後,在沒有審理完畢之前,已無站立回話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