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門市公證處於8月13日向津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
答辯狀說:錢國法提出公證申請後,他們派人調查了故城縣外辦主任,裏老鄉寒下村村主任、村支書等人及錢國法的親屬,“證明錢國法自幼過繼給其伯父母錢夢生、何淑珍夫婦為養子,這一事實已被當地政府和群眾公認”。
這一解釋,明顯含糊其詞,當地政府和群眾公認的過繼關係,是否就一定是收養關係?事實上,封建色彩濃厚的“過繼”在我國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隻有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形成收養關係。
對訴狀中提出的“錢國法對何淑珍未盡過贍養義務”,答辯狀解釋為主要“因兩人長期分居兩國這一事實使他們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何淑珍每次回國探親均居住在錢國法家與其共同生活”。
何淑珍丈夫錢夢生的外甥劉玉勝(錢國法的表兄弟)在津門市人民農藥廠工作,對錢國法與何淑珍的關係,他作了如下描述:
何淑珍生前到過中國三次,第一次是1975年6月至9月,一直在我這兒住,後去金壇、杭州、故城;第二次是1979年9月,入境後直接去了金壇,後來讓我去西站接她,再從北京回日本;第三次是1990年4月,先去了河北故城縣,後來到我家住。她一直牽掛老家金壇,對老家的親友很眷戀,精力也一直放在老家金壇,如果我大舅媽(指何淑珍)同意收養錢國法,為什麽三次回國都沒有和他去辦收養公證……
對於錢國法未與生父母解除權利義務關係,答辯中說,是“當時政策並非一定要直係親屬”,錢永有“本著照顧何淑珍的養子,利用他與錢國法的血緣關係的原因,讓錢國法頂替上了班”。
既然政策並不一定要子女頂替,為什麽當時錢永有、錢國法在所有文件中以“父子”相稱?這顯然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