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跨國遺產繼承案:許麗晴探案集

戚律師五十開外,老成持重,他在聽了本田關於何淑珍遺產及與錢國法關係的敘述,以及她要求撤銷錢國法“養子”公證書的訴訟目的後,職業的敏感告訴他,這裏麵有些名堂,戚律師決定開始調查此事。

那麽,誰作為此案申請人呢?也就是說誰作為訴訟委托人?

本田很想作為申請人或委托人,戚永榮在詳細詢問過她的身份經曆後,認為她不具有當事人的法律資格,申請人隻能由何淑珍的親屬承擔。

本田當時多少有些失望,從她本意來說,既想告倒錢國法,又不願何桂英加入進來。因為迄今為止,何桂英對遺產之事一無所知。她去東長找何桂英,無非看中了那幾枚指印,可以作為對付錢國法的武器。隻要能推翻錢國法的“養子”公證,日本那邊她本田就是唯一的繼承人了。

她知道,何桂英雖然雙目失明,沒有文化,但她具有的特殊身份不能說不是一種威脅。

但身為律師的戚永榮,隻能從法律角度陳述利害,並堅持如果以本田枝子身份去訴訟,這個官司根本無法打。

本田枝子隻好同意,讓何淑珍親屬何桂英或其他人作為訴訟申請人以及律師事務委托人。

戚永榮著手對津門市公證處的材料進行分析。

他發現津門市公證處把“過繼兒子”證明視同為收養關係證明,而國家司法部曾明確規定過“帶有封建宗教色彩的過繼不能作為收養關係”。

關於收養關係,有關的收養政策和法律規定:凡是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必須能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解除,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或因收養事實而共同生活時成立。

戚永榮依據現有的材料和調查很快就作出如下判斷:

1錢國法與何淑珍的“過繼”關係,不能簡單確認為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