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究竟是什麽意思?大概此時的你還不太明白吧!
這還要從昨天的加班說起——我和相汐涵在加班的時候,調查著關於劉虎生前總乘坐的那輛出租車信息。
從查找到的信息上來看,並沒有太多利於案件偵破的存在;這並不是我們警方無能,而是時間緊迫能調查到的信息屬實有限。
不過倒也並非無用之功——雖說這些信息就好比是讓我們警方在霧裏看花,但隔霧看花的我卻有著洞若觀火的發現:
出租車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隸屬於出租車公司的車隊車輛、另一種則是屬於個體私人的營運車輛,在私人營運車輛裏還分為網約車和私營出租車。
而劉虎生前經常乘坐的這輛汽車尾號為731EJ的出租車,並不屬於網約車;但此輛出租車也並非是隸屬於出租車公司的車輛,那麽這輛出租車定然在私營出租車的範疇裏。
通過排除法的判斷,在我和相汐涵研究過後,決定先讓警局的同事們去調查一下關於出租車尾號為731EJ的車輛歸屬問題。
果不其然,通過車輛牌照的調查,我們得知該車輛的牌照是個體牌照,而合法持有該牌照的擁有人名叫夏迪。
借此我們警方順藤摸瓜調出了夏迪的個人檔案:
夏迪——男,未婚,1980年生人。曾有過販賣海洛yin的案底,被法院判刑在監獄裏坐牢改進兩年,因受刑期間表現良好所以在原有的期限裏提前半年被釋放。
至於為什麽夏迪曾販賣毒品卻隻被法院判刑兩年呢?
在我國刑法當中,對於fandu的規定是這樣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或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yin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以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其他少量毒品的,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夏迪當初曾被查獲販賣海洛yin5克,由於販賣毒品情節不是極為惡劣,便被處以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