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了治安大隊的大隊長張坤揚,我便朝著當地檢察院出發,目的隻有一個——申請“逮捕證”!
說到“逮捕證”,就不得不進行一次科普了——其實“逮捕證”是一種規範的法律用語,而它還有一種通俗的叫法,名為“逮捕令”。
它是由檢察機關批準,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押,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隻要憑借“逮捕證”,我們警方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
當然,對於大多數案件中,有時候為了不使犯罪分子有逃脫的機會,也為了讓警方可以在第一時間內抓捕罪犯。
通常情況下,我們都是先實施抓捕,然後再向檢察院申請“逮捕證”。
想來,局長相汐涵應該是考慮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夏迪的時間比較充裕,所以就讓我先取得“逮捕證”再進行對此人的逮捕。
而申請對夏迪的“逮捕證”的依據,就是我們警方有直接證據表明他涉嫌販賣毒品,且斷定他有殺害劉虎的嫌疑。
“逮捕證”下發的很快,這也是檢察機關考慮到為了方便我們警方盡快抓捕嫌犯,所以檢察院在我們警方申請後的第一時間裏,就批準下發“逮捕證”了。
離開本地的檢察院後,我還故意看了一眼手機上的時間——現在是九點五十二分。
沒到十點鍾!
我猜想如果接下來一切進展順利的話,那麽在今天晚上之前,就肯定能完成相局交代下來的任務——今晚之前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隨後,我便帶著幾名刑警同事,開始下手逮捕犯罪嫌疑人——夏迪。
夏迪是誰?
夏迪就是出租車牌尾號為731EJ的車輛持有人,也是建築工地出現死者劉虎命案裏的犯罪嫌疑人!
快速——指速度快,迅速。
那麽這個世界上,什麽東西速度最快?
是時間嗎?因為時間猶如白駒過隙,一去不複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