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百回答的語氣裏,沒有涓滴的情感之意。
好像在他看來,自己fandu的次數是多少、數量是大小,他都漠不關心。
我想……他在第二次決定fandu的時候,應該就已經將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了吧!
如果他真的惜命,又怎麽可能fandu?就算再去fandu,又怎麽可能這麽隨意?
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個人走私、製造、販賣、運輸鴉片1000克以上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走私、製造、販賣、運輸鴉片在300克以上不滿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以死刑,而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走私、製造、販賣、運輸hailuoyin、嗎啡50克以上的,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製造、販賣、運輸hailuoyin、嗎啡在30克以上不滿5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處死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但是在說到這裏的時候,我必須得強調一點——以上的“可以”是“可以”判死刑,而不是必然判死刑。
什麽意思呢?
意思就是判死刑不是唯一的結局,也有可能是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幾十年。
總之,都需要視情節而定,所對應的結果也都不相同。
初步算下來,夏迪fandu這麽多年,應該早已達到了可以判處死刑的要求了。
可是有一個問題自然而然的出現在我的心中——為什麽在夏迪販賣毒品長達五年半的時間裏,他的違法事跡一直都沒有被警方所注意呢?
有問題存於心中,那麽此時不問更待何時?
於是我開口問著夏迪:“你是通過什麽途徑進行販賣毒品的?為什麽你fandu這麽多年沒有被我們警方發現?”
“我可以不說嗎?”夏迪抬起頭看著我,眼神之中皆是冷漠。
我與之還禮,送他一種格外堅毅的神色,接著對他講道:“不說是你的自由,但是fandu你難逃此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