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優質古風探案文·寶藏合集(共11冊)

第二回 法醫篇

我國的法醫學起源於戰國時期,到戰國後期出現了令史一職,主要負責帶領隸臣對屍體進行檢驗。

最早記載與法醫檢驗有關的內容的,是《禮記》與《呂氏春秋》。在《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孟秋紀》中都有這樣的記錄:“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通過這段記載可以看出,當時已有官員負責驗傷。

公元前407年,魏文侯任用著名法家李悝進行政治改革,頒布了《法經》。《法經》綜合當時各諸侯國法律,是中國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國曆史上著名的商鞅變法,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據《法經》製定的。

我國古代法醫學的雛形,大約就是在實行《法經》與《秦律》以後出現的。

相比先秦時期,穩定的大一統的政治環境,使秦朝的法醫檢驗製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在法醫檢驗製度方麵,最主要的記載,又是來自《封診式》。

《封診式》涉及七個方麵的內容:審訊、犯人曆史調查、查封、抓捕、自首、懲辦和勘驗。《封診式》中所介紹的勘驗範圍可謂相當廣泛,包括活體檢驗、首級檢驗、屍體檢驗、現場檢驗和獸醫學檢驗等。

例如《封診式·爭牛》中有這樣的記載:“爰書:某裏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意思如下:

爰書:某裏公士甲和士伍乙一同帶來一頭牛,是有角的黑色母牛,係有長套繩,報告說:“這是甲、乙的牛,牛丟了,甲、乙都認為是自己的,一起帶來爭訟。”當即命令令史某檢查牛的牙齒,發現牛有六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