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7月,比爾·蓋茨和保羅·艾倫在新墨西哥州的阿爾伯克基創建微軟公司,全名是微型計算機軟件公司,簡稱為微軟公司。
根據蓋茨和艾倫的協議,微軟公司的權益分配比例為:比爾·蓋茨為60%,保羅·艾倫為40%。艾倫主攻技術,而蓋茨則以商業為主。從這個協議上也可以看出比爾·蓋茨絕不屈居第二的爭強好勝的性格。微軟公司成立的時候,比爾·蓋茨還不滿20歲,保羅·艾倫也年僅22歲。
公司成立後,他們與羅伯茨公司簽訂了合作合同。他們把自己編寫的軟件專有權授予了羅伯茨公司。在這份合同中,比爾·蓋茨對軟件的開發者、銷售者和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顯示出蓋茨過人的法律才能。後來這個合同甚至成為了軟件行業的合同範本。
羅伯茨主要是靠硬件來賺錢的,但是硬件產品如果沒有軟件產品作支撐,就沒有任何用處,為了能讓他的硬件能有個好銷量,他的銷售策略是,如果單買軟件的話需要支付500美元,而硬件和軟件一起買的話,軟件隻需要支付150美元。本來他認為這是一個能促銷他的硬件產品的好辦法,可是沒想到,很多顧客都認為單買軟件的價格比計算機本身還要貴,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他們遭到了客戶的報複行為。一些電腦愛好者大量複製了羅伯茨打印在紙帶上的程序,然後把它們免費發放給他人,這讓蓋茨和艾倫蒙受了很大的損失。蓋茨看到這種情況後,清楚地看出軟件依靠硬件銷售產生的弊端。他下定決心,今後要想辦法建立起獨立的軟件產品。
就在羅伯茨的公司在計算機行業風光一時後,其他大公司也開始涉足計算機行業,開發個人電腦的硬件產品。而羅伯茨生產的計算機硬件產品質量欠佳,經常出現問題,在大公司介入後,很快失去了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