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許多特立獨行的做法,讓許多同行把我當成了整個汽車產業的敵人。早在我建立公司的時候,一些生產汽車的廠家就成立了一個“汽車生產廠家聯合會”。
這些廠家聯合在一起,通過合法的手段,控製汽車的價格和產量,然後讓自己的汽車從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在我看來,這樣的想法是多麽荒唐、可笑的,他們就和很多行業聯合會的想法一樣,希望以少量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利潤。他們不會明白,一種商品的好壞,或者說這種商品能夠帶來的利潤,和數量無關。總有足夠多的人準備並急於購買,隻要你能供給他們所需要的產品,並以適當的價格出售。
我成立福特汽車公司後,也收到了他們的“邀請”,不過這樣的邀請很不友好,可以說是一種威脅。我並沒有因為他們的威脅而加入那個組織,在我看來,他們的壟斷做法阻礙了汽車行業的發展,這和我的原則相違背。
既然我沒有參加他們的聯合會,那麽我自然成為他們攻擊的對象,這就引發了著名的“塞爾頓查營案”。
事情是這樣的,塞爾頓是一個專利律師,他早在1879年就申請了一項專利,這項專利是“一種安全、簡單、便宜的道路機動車,它有足夠的動力爬上一般的坡度”。雖然這隻是一個想法,塞爾頓先生沒有為這個想法做過任何事情,但當時的專利局還是將其保存了起來,一直到他被授予了專利權。
當時沒有人會想到,幾十年後竟然出現了汽車,雖然我不認為我生產的汽車和塞爾頓先生描述的工具有任何相像的地方,但之後專利局許可組為這項專利聯合簽發了一個所謂的“綜合專利”,稱這項專利的內容為:有車廂,其車身是機器的,有方向盤;推動機械的離合器和齒輪;有發動機。這樣,這就成為了一項合法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