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博弈論

不可傳遞性

在撲克博弈中,假設我們用A表示把一手牌發給局中人甲,那麽這被稱為一個“機會的著”,而A1則是局中人甲在賽局中的第一次下賭注,這是甲的一次“人的著”;我們用B表示局中人乙的第一次下賭注,同樣這是乙的一次“人的著”。因此,A前備於A1,A1前備於B,但是A並不前備於B。於是,傳遞性在這裏並未得到體現,隻是上述情況會涉及參與賽局中的兩個局中人。

其實,在任何一場博弈中,所有的局中人的“人的著”之間,似乎難以發生前備性無法滿足博弈的條件。若想在博弈賽局中不滿足傳遞性,便需要他將自己在A1和B之間忘記在A中所做出的策略,我們無法想象怎樣讓局中人忘記自己的選擇,哪怕使用一些強迫性的辦法也可以。下麵這個橋牌的例子能夠非常清楚地做到上麵所講到的這一點。

眾所周知,橋牌遊戲是由4個人組成的。假設我們將這四個人分別記作甲、乙、丙、丁,但是此種博弈屬於零和二人博弈。實際上,甲和丙會形成聯盟,這並非在自願基礎上形成的合夥;同樣,乙和丁也會組成聯盟。假設,甲沒有與丙建立合作,而是和乙或者丁建立合作,那麽這種行為便意味著“欺騙”,這種性質像甲在博弈過程中偷偷瞄了乙手中的牌一樣,或者在打牌的過程中能夠跟牌但是沒有跟牌一樣。通俗地講,這種行為其實破壞了博弈的規則。

同樣,假設有三個人甚至更多個人進行撲克博弈,其中的兩個局中人或者更多個局中人有著相同的利益關係,那麽建立聯盟一起對付另外的局中人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橋牌博弈與之不同,它要求甲和丙必須是同夥,而且甲和乙是不能合作的。針對此種情況的最簡單描述是將甲和丙看成局中人1,而將乙和丁看成局中人2,顯而易見橋牌遊戲是一種二人博弈,但是兩個局中人並非是自己博弈,局中人1通過建立合作的甲和丙進行博弈,而局中人2則通過乙和丁參與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