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4月1日,楊宜案在蘆城地方法院開庭。
參與本次審理的人員除開本地的推事官劉唯庸外,還有日方推事官小原平一郎。
相較於劉唯庸的戰戰兢兢,小原看上去卻要輕鬆自然很多,他似乎對這次審理日方勝訴勝券在握。
雙方辯護人與原、被高雙方相繼在警察的陪同下入場。
楊宜進來的時候,聽審席上掀起了一波小**。下頭坐著的無數同學揮舞著手中的橫幅、旗幟,向她聲援。
其中一名女生甚至對著她大喊:“楊宜——你不要怕——當晚發生了什麽惡心事你如實說出來——不要覺得羞愧——也不要有什麽顧慮——我們所有中國學生,都會無條件地站在你這一邊——你不是他們口中合奸的**!今天你敢站在這庭上——你就是最勇敢的女子——你是我們的驕傲!是我們所有新女性的驕傲!”
那女生喊完,劉唯庸慢吞吞地舉起錘子,砸了一下。
“肅靜——聽審人員請保持肅靜,不要幹擾正常的庭審進程。”
這出小插曲過後,雙方入席就坐。
原告方辯護人由蘆城司法協會的會長譚毅出任,據悉,是他本人親自向楊宜請求,替她辯護。譚毅對楊宜有很深的同情與同理心,因為他自己的女兒就在蘆城第一女校內就讀,他認為,如果這次不站出來為這個女孩討回公道,那麽下次,同樣的事情就很可能會發生在他自己的女兒身上,而作為一名久研法律的辯護人,他不敢想象,如果他國淩駕於本國法律之上,任意踐踏本國法律,是一種怎樣的末日!
那是法學的恥辱!是民族的恥辱!
譚毅對犯案的日本浪人提出的控告主要有如下幾個:第一,脅迫強奸罪指控;第二,故意傷害罪指控;第三,有害他國秩序和行為罪指控;第四,被捕後抗法罪指控。
而日方的辯護人卻對上述指控均予以否認:“我的被告說,她是自願的,這是合奸。在你們國家,如果在其過程中未做到始終的反抗,未有證人證明其非自願,未有體內傷口證明非合奸所得,以上若有一條未得證實,便可判定為‘非法合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