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是19世紀末葉法國戲劇批評家布輪退耳[1],他在1892年、1893年在巴黎奧迪安戲院作過兩次學術演講,又在189年為《法國戲劇與音樂年鑒》寫了一篇序,提出了他對“戲劇規律”的獨創意見。他首先對當時戲劇理論批評家喋喋不休的關於戲劇創作的“法則”的討論表示反感,他認為他們所謂“法則”都是些陳舊不堪、枝枝節節、可有可無的東西,例如他們討論寫劇本應該先有人物呢,還是先有情節和戲劇情境呢,要不要遵守三一律呢,悲劇性情節和喜劇性情節可不可以同時出現在一個劇本裏呢?……這些問題的答案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都沒有錯;因為在古典戲劇名著裏可以找到正反兩方麵的例子很多。例如,最後一個問題,希臘戲劇把悲劇、喜劇分得很清楚,但在莎士比亞的劇本裏卻在悲劇裏可以找到喜劇,喜劇裏可以找到悲劇。他說他們的討論毫無指導實踐的價值,還要侈談什麽“新法則”,而對戲劇創作的基本特性、基本規律,卻避而不談。他在研究法國戲劇史的同時,就一直在找悲劇、喜劇、情節劇、鬧劇或其他任何類型的戲劇所必須共同遵守的“主要特性”;他終於找到了,並稱之為“戲劇規律”。他的規律是:“戲劇是人的意誌與限製和貶低我們的自然勢力或神秘力量之間的對比的表現:它所表現的是我們之中的一個被推到舞台上去生活,去和命運作鬥爭,和社會戒律作鬥爭,和他同屬人類的人作鬥爭,和自然作鬥爭,如果必要,還和他周圍人們的感情、興趣、偏見、愚行、惡意作鬥爭。”[2]他強調“人的自覺意誌”是戲劇的主要動力,因此在劇本裏的主人公必須是堅強的,剛毅不屈的,堅持到底的,主動的,意誌堅定不移的。悲劇的主人公往往堅持到死,不肯屈服和妥協。他說小說的主人公,如果也是意誌堅強的,那麽這部小說就可以改編成戲劇。但一般小說的主人公都是隨波逐流,隨遇而安,被動的、受環境支配的人物。他舉了勒薩日的小說《吉爾·布拉斯》[3]和博馬舍根據這部小說改編的劇本《費加洛的婚禮》[4]作例子來對比。在小說裏的主人公雖然也想很愉快地活下去,但他隨波逐流,到處流浪,毫無一定的生活目的。但費加洛就完全不同,他有堅定的意誌,堅決要達到他的目的,從公爵手裏把女仆舒森娜搶了過來。博馬舍把被動的小說主人公吉爾·布拉斯改成主動的有堅強意誌的戲劇的主人公費加洛,是根據戲劇特性的要求而得到了成功。如果根據小說主人公的性格來寫劇本,那麽這部戲一定失敗。按照這種說法,所謂“戲劇行動”不是一般的所謂運動(即變動),也不是外部的“**”,而是有一定目的的意誌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