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節所述關於戲劇基本特征的論爭看來,大多數理論家都同意戲劇衝突是戲劇的特征,隻有貝克說感情和動作是戲劇的要素,但他並不否認衝突包括在大多數的劇本裏,雖然不是全部。可是動作就包含著衝突的意義在內,沒有矛盾衝突就不會有行動,動作是矛盾衝突的具體表現。至於感情,那是文學藝術的共同要素,藝術作品必須用形象來感動人,不是用說教來說服人,所以藝術作品必須有感染力,而要作品有感染力,那麽作品裏必須有充沛的感情。戲劇比小說或詩歌要有更強烈的感情,更快更直接的感染力,那也是事實,但以感情作為戲劇藝術的主要特性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至於梅特林克提倡所謂“靜止的戲劇”,……是不值得一駁的,甚至於在他自己比較出色的幾部戲裏也批駁了自己的謬論。以上各家論點都各有長短,但都不夠全麵,有待我們加以補充和發展。
“戲劇衝突”這一理論在布輪退耳之前早已有之,不過布輪退耳把它特別強調出來,提高到“基本規律”的高度來看它,那不能不歸功於他。在歐洲“戲劇”一詞(希臘文dpama,拉丁文drama,英文drama)原來的意義就是“動作”。亞理斯多德在他的《詩學》裏一再強調在戲劇裏動作的重要性。他說:“悲劇是對一個嚴肅、完整、有一定長度的行動的模仿;……模仿方式是借人物的動作來表達,而不是采用敘述法;借引起憐憫與恐懼來使這種感情得到陶冶。”[1]這裏他說明戲劇唯一的表達形式是動作,不是敘述,因為動作才能喚起觀眾的悲憫和畏懼的感情,如用敘述就不可能。他接著說:“悲劇是行動的模仿,而行動是由某些人物來表達的,這些人物必然在‘性格’和‘思想’兩方麵都具有某些特點〔這決定他們行動的性質(‘性格’和‘思想’是行動的造因),所有的人物的成敗取決於他們的行動〕;情節是行動的模仿(所謂‘情節’,指事件的安排),……”接著他說明悲劇要具備六個成分:“情節、性格、言詞、思想、形象與歌曲。……六個成分裏,最重要的是情節,即事件的安排;因為悲劇所模仿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行動、生活、幸福〔(幸福)與不幸係於行動〕;悲劇的目的不在於模仿人的品質,而在於模仿某個行動;劇中人物的品質是由他們的‘性格’決定的,而他們的幸福與不幸,則取決於他們的行動。他們不是為了表現‘性格’而行動,而是在行動的時候附帶表現‘性格’。因此悲劇藝術的目的在於組織情節(亦即布局),在一切事物中,目的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情節乃悲劇的基礎,有似悲劇的靈魂;‘性格’則占第二位。悲劇是行動的模仿,主要是為了模仿行動,才去模仿在行動中的人。”英國的亞理斯多德學者浦卷教授[2]對亞理斯多德的“動作學說”作如下的解釋:“戲劇的含義不僅包括完整的、顯著的、有目的性的事件(動作),並且含有衝突之意。”他又說:“我們不妨把亞理斯多德的話略加修改:悲劇的靈魂,不是布局,而是戲劇衝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