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契丹社會向封建化轉變的需要,當國攝政的蕭太後對遼朝的法律製度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即改變原先遼朝法律執行時契丹人、漢人“輕重不一”“貴賤異法”之現象,加以劃一,而“一以漢法論”,從而大大完善了遼朝法律製度。
遼初刑法嚴酷,且不同民族間待遇亦有很大的差異,即所謂“契丹人用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此指《唐律》)”。由此遼朝司法中“同罪異論者甚多”,比如契丹人與漢人發生鬥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即契丹人將漢人打死,就以牛、馬賠償死者家屬,而漢人打死契丹人則處以斬刑,並罰其家屬為奴婢。至遼穆宗時,其刑罰更為殘酷,使窮苦百姓有冤枉亦無處申訴。到遼景宗、聖宗時期,隨著契丹社會漢化的加深,法律亦漸趨寬平。在遼景宗時已參決朝政的蕭太後已注意修訂法律,使刑罰得“寬猛相濟”。至遼聖宗幼年即位,蕭太後更是“留心聽斷”,當時更定法令十數事,多符合民心,“其用刑又能詳慎”。同時,蕭太後還十分注意對小皇帝的培養,每每教導遼聖宗“宜寬法律”,因此當遼聖宗親政以後,在“益習國事,銳意於治”之餘,並沿襲蕭太後的做法,繼續進行法律製度的變革,以順應契丹社會自奴隸製逐漸向封建製的轉變。故《遼史·刑法誌》評價道:遼朝之“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宗、聖宗二帝為優而已”。而在其中,當政的蕭太後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蕭太後及後續的遼聖宗對遼朝法律內容的修訂、製度的變革,主要表現在:
首先,促使遼法漢化。蕭太後鑒於當時舊法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故於統和元年(983年)命北府司徒彼德將燕京所進獻的中原律文譯成契丹文,為調整刑法作準備。統和十二年(994年),蕭太後詔令契丹人身犯“十惡”之罪,亦依據漢律判案,使蕃法與漢法漸趨同一。至遼、宋訂立“澶淵之盟”後,遼法的漢化更加明顯。史稱遼聖宗曾詔令“漢兒公事皆須體問南朝(宋朝)法度,不得造次舉止”。當時對漢人案件的審理裁決,往往參照宋朝的量刑標準。太平七年(1027年),遼聖宗決定“更定律令”,詔示中外大臣指出朝廷“法製中有遺缺及輕重失中者”,加以討論增改。此次修改法律,使遼法內容較前更接近漢律。如刑法分死、流、杖、徒四等,即采用漢律刑名。此後,遼興宗為改變遼朝“分俗而治”的現狀,欲齊一法令,故在遼聖宗朝法律的基礎上複位法令,稱《重熙條製》,共五百四十七條。遼道宗又以“契丹漢人雖風俗不同,但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先後增補《重熙條製》至近九百條,稱《鹹雍條製》。但因契丹境內尚未形成全國一致的經濟基礎及契丹、漢人習俗差異甚大,加上契丹人犯法,按例派漢人審理,受冤枉者頗多,以及《鹹雍條製》條例過於繁雜,司法者亦不能全部熟習,而農人市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迫使遼道宗恢複使用《重熙條製》,其綜合北、南為一體的齊一法律的努力歸於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