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陽歎了口氣,這些天裏,他也查了當年張強案的判決,以及法律上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一些定義,如果純粹從法律上出發,當時蔣先雲對於張強的判決其實是合理的。
“如果按照情理上去推測,張強拐賣十幾個兒童,卻隻判八年有期徒刑,這個判決確實是有些輕,但是,即使是放在現在,關於拐賣兒童的量刑,依舊是不會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尤其是被拐賣孩子的家長。”
這也正是鄒陽最無奈的一點。
這些年以來,從整體上來看,隨著打擊力度的逐漸加大,全國拐賣兒童發案數總體逐漸下降,但是,拐賣兒童犯罪尚未完全消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對於拐賣兒童這一犯罪的量刑過輕。
很多人販子對於這些量刑根本就不在乎,被判個幾年有期徒刑出來了,之後還繼續從事拐賣兒童這一違法犯罪工作。
雖然說也有人.大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希望能夠完善刑法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懲罰力度,並且建議將拐賣兒童犯罪的刑期起點,參照綁架罪,直接調整為十年以上,最高直至死刑,從嚴處罰,但是這一提議還沒有通過審核。
如果刑法真的可以做出相關的修改,對於那些被拐兒童的家屬來說,未免也是一件好事,至少說,他們能夠在心理上得到一些安慰,不至於像張強的這個案子一樣,不但找不到孩子,連對人販子的處罰也不能讓他們解恨。
其實鄒陽覺得,這個人.大代表說的有一定的道理,拐賣案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個綁架行為,但是它所造成的影響要比綁架還更要惡劣。
綁架至少來說還給家屬提供了一個希望,至少是有贖票的機會,但是拐賣,連贖票的機會都沒有,最為恐怖的是,你根本就不知道犯罪分子會對拐騙走的兒童做些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