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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回避,是高水平論辯的標誌之一

避其銳氣,擊其惰性。

在法庭的論辯中,往往唇槍舌劍,針鋒相對,“兩派對抗”,這是法庭論辯的本色。

身陷囹圄的共產主義戰士季米特洛夫,在萊比錫法庭上慷慨陳詞,義正詞嚴。他麵對法西斯庭長違反同一律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予以反駁,有強大的穿透力。

庭長:“你常常強調你唯一感興趣的是保加利亞的政治形勢。然而就你現在的話看來,你對德國的政治問題,也是極感興趣的。”

季米特洛夫:“……作為一個保加利亞革命者,我對全世界的革命運動都有興趣。舉例說,我對南美的政治問題有興趣,雖然我從未到過南美洲,我很熟悉那裏的政治形勢,不亞於我之熟悉德國的政治形勢。但那並不意味著,南美某個國會的建築物被燒掉了,我就是罪犯。”

一場舌戰,使敵人所謂“共產黨縱火燒毀國會大廈”的誣陷土崩瓦解。這是運用論辯之術使案情真相大白的著名例子。

寫文章,要善於取舍素材。在法庭論辯中,也總免不了對某些問題做適當回避,可以說,回避,不失為法庭論辯的基本妙法之一。它主要適用以下場合:

1.無益之爭,理當回避

法庭論辯,在於使審判人員“兼聽則明”,調查細致,而不是為了顯示口才。因此,那些與定罪量刑無關或關係不大的論辯,應予回避。這類無益爭論常見的有:遊離於犯罪事實之外的論辯和學術性的爭議。例如,一次論辯中,辯護人說:“公訴人對我進行了譴責。”公訴人答辯:“我同辯護人是同誌關係,我沒有權利譴責對方,我也不想譴責對方。我隻說了幾句職務上的話,請辯護人諒解。”這種與案情無關的答辯顯然不必要。又如在一盜竊案中,關於被告人是“非法占有”還是“非法所有”問題,公訴人與辯護人對這一學術界至今尚無定論的問題,展開了長時間的論辯,這對弄清案件毫無益處。上述兩種情景的處理辦法:遇前者,可回避不答或申明“這一問題與案情無關,不予答辯”,避免糾纏;遇後者,則根據法律條文,說明立場、觀點即可,要及早回避,不得戀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