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性僵局
強迫,對於談判來講是具有破壞性的,因為強迫意味著不平等、不合理,意味著恃強欺弱,這是與談判的平等原則相悖的,是與“談判不是一場競技賽","成功談判最終造就出兩個勝利者”的指導思想相悖的。
我們已經專門討論了在商務談判中,任何一方恃強淩弱,都會帶來風險的問題。當談判一方覺得風險責任和風險收益不均衡時,在談判形態上就會出現僵持不下的局麵,因為接受那種無謂的風險,或損益期望失衡的風險,就意味著接受不公平,意味著屈服強權,這也是任何理智的談判者都會予以抵製的。強迫造成的談判僵局是一種屢見不鮮的常見病。
在商務交往中,有些外商會要求我方向派往我國的外方工作人員支付過高報酬,或要求低價包銷由其轉讓技術所生產的市場旺銷產品,或強求購買他們已經被淘汰的設備等等,否則,就以取消貸款、停止許可證貿易等條件相威脅。相反,我國的一些企業有時也會因為擔心吃虧,而采取過分的立場,強迫那些渴望合作的外商接受他們難以接受的條件,這種做法看起來立場十分堅定,但並不符合我國根本利益,是一種幼稚的做法。比如中方P公司強迫國外W公司承擔技術轉讓的連帶責任,造成談判陷入僵局的情況。又如上海某項擴建改造工程中,要求外方將其設備、材料存放在上海的施工現場,希望以此來保證工程的進度,然而這在外方看來卻是強迫他們承擔設備、材料損失的風險,為此相應提高了工程造價,造成雙方在項目價格上相持不下的僵局。這些都是在商務合作中常犯的擔心失誤、過分小心的毛病。
不管什麽情況,談判中由某一方采取了強迫手段,而使談判陷入僵局的事實是經常發生的。何況在國際商務談判中,除了經濟利益的考慮外,談判者還有維護國家、企業及自身尊嚴的需要。所以,他們越是受到逼迫,就越是不會退讓,談判僵局就更加難以避免,僵局就越難以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