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著名帝王忽必烈傳

選用賢能重管理

忽必烈在漢族儒士的幫助下,又根據自己多年的親身實踐,充分認識到“用人”的重要性,所以,尤其重視官吏的選拔與考核。

至元元年(1264),忽必烈罷諸侯世守,裁並路、府、州、縣官吏,推行遷轉法,把官吏任免權皆收歸中央,這又是忽必烈在選舉製度方麵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他加強中央集權的一項重要措施。

至元十四年(1277),中書省又奏準頒行了《循行選法體例》,對內外官員銓注、遷轉和升遷等各方麵說細具體的規定。自此,忽必烈時期的選舉和考核製度基本確立。

忽必烈規定,樞密院、禦史台、宣政院三大機構委任下屬官吏,可以自行選拔聞奏。其他機構,百官的任免皆要經過中書省審察。

職官升遷,從七品以下歸吏部主管,正七品以上由中書省主持,三品以上由皇帝決定。

六品到九品的官職,由中書省頒發委任證書,稱為“敕授”;一品到五品官員,由皇帝下製書任命,稱為“宣授”。

忽必烈統治時期,尚未實行科舉製度。

至元四年(1267)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提出“科舉取士,最為切務”,建議實行科舉選士製度。

忽必烈見到王鶚的奏章,聽了王鶚的匯報,以為唐宋遼金以來的科舉製度是最好的選官“良法”,下令“其行之”。

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遂議立程式奏上,結果沒有施行。至元十年(1273),忽必烈在大臣的建議下,又準備施行科舉。

至元十一年(1274),省臣上奏,謂“去年奉旨行科舉,今將翰林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詔令“準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製度”。

至元二十一年(1284),丞相火魯火孫和留夢炎等代表中書省臣,又請行科舉,忽必烈即表示同意。

隨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製”。後來不知何故,又未施行。“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製已立”。忽必烈在漢族儒士的建議下,始終表示同意采用漢法,實行科舉選官製度,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未及施行,但施行科舉的準備工作已經做好,為後來實行科舉製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