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達警局。
警察將兩撥人分開分別錄筆錄。
溫時月他們這邊進展很順利,顧歡顏以十分簡短,有清晰的語言描述了當時發生的事情。
並且還拿出了行車記錄儀作證。
紅綠燈路口也有監控。
不過,單憑行車記錄儀就能證明顧歡顏他們的證詞。
這是完全無法抵賴的事情。
且,旁邊還有路人可以作證。
這邊的筆錄記錄的很順利,另外一邊就不一樣了。
自從孫小蓮知道其中有一個是溫時月,她的態度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不管警察問什麽,她開口都是:
“我們和他們是親戚啊,那個小姑娘以前我們養的呀。”
“我們來找他們的,都是投奔他們的!那不小心撞到他們車上的。”
“就是看見熟人了,想打招呼,有點兒太高興了,不小心撞上麵了。”
“那不小心撞上麵也能算碰瓷嗎?”
“我們都認識!哪有找熟人碰瓷的啊?”
“你們警察也管不了我們的家務事吧?這是我們親戚之間的事。”
“要不這樣你把他們叫過來,把那個小月叫過來!”
“把她叫過來,我和她說。”
她完全不配合。
張嘴就是各種推卸責任,抓著是親戚這一點不放。
“孫小蓮!這裏是警局!你做的事情已經違法。”
“如果你不老實交代,將會承擔更嚴重的法律懲罰。”
“你真的不打算好好承認錯誤,繼續這樣顧左右而言他嗎?”
警察微微提高音量,語氣極為嚴肅。
這種人最為難纏,必須要對他們嚴厲才行。
“不是啊,剛才我們真不是故意的,我們也隻是想和他們開個小玩笑,親戚這樣嘛,就開那種普通玩笑。”
“而且你看我們也沒給他們造成什麽損失,不是嗎?”
“我們可沒搶劫啊,就看他手上那個手表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