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銀行是加拿大的中央銀行。1934年的《加拿大銀行法》規定了該行的作用:“促進加拿大經濟與金融穩健發展。”加拿大銀行1934年創建時為一家私有企業,1938年成為聯邦政府所屬的加冕公司(CrownCorporation)。加拿大銀行在行使貨幣政策、中央銀行業務、銀行券發行以及公債管理等職責方麵擁有相當的自主性。其管理結構如下: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ions)負責銀行管理,成員包括行長(Governor)、常務副行長(SeniorDeputy Governor)、12名外部董事及財政部副部長。
加拿大銀行行長是銀行的首席執行官(CEO),全權負責銀行業務。行長和常務副行長由外部董事提名,經國會議長(聯邦內閣成員)許可後任命,任期為7年。
經國會議長許可,財政部長(Ministerof Finance)可任命董事以填補董事會中的空缺席位。董事的任期為3年。董事主要負責以下三方麵的銀行事務:
1.保持銀行對董事各自所在地區相關經濟狀況的了解;
2.保證銀行完全按照公共政策與企業目標的要求實施管理;
3.任命行長與常務副行長。
盡管有關法律賦予加拿大銀行掌管國家貨幣政策的權力,但是在1967年以前,如果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Governor of theBank)對此存在根本分歧,那麽誰的政策居於主導地位則不甚明朗。1967年對《加拿大銀行法》的修訂規定了政府超越央行貨幣政策決定的具體措施。這樣一來,財政部長必須書麵說明反對的原因、銀行應采取的新措施及其實施的時間。此項修訂被認為僅在財政部長與央行行長之間發生根本性分歧時才會適用,而且一旦適用,行長將馬上離任。同時,此項修訂的目的也是為了在民選政府決策權與保持央行經營獨立性之間求得平衡。事實上,財政部長至今並未采取任何此類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