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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澳大利亞的貨幣政策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是澳大利亞的中央銀行,其主要職責為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其中製定由銀行內部的儲備銀行理事會負責,而執行由儲備銀行項下的國內市場部門負責。澳大利亞的貨幣政策的主要措施是通過製定現金利率(Cash Rate)來達到國內經濟發展的目標。

一、澳大利亞的中央銀行

澳大利亞的中央銀行是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它是澳大利亞貨幣政策製定和執行的機構。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依據澳大利亞1959年頒布的《儲備銀行法》成立,由澳大利亞政府全資所有,並向澳大利亞議會負責。

(一)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的發展曆程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的前身是澳大利亞聯邦銀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1911年,澳大利亞立法建立澳大利亞聯邦銀行。1959年,《儲備銀行法》

(The Reserve Bank Act 1959)對澳大利亞聯邦銀行進行結構性劃分,將其分為兩個部分。澳大利亞聯邦銀行的企業組織部分單獨劃分出來,成立一個新的機構以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責,這便是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同時原聯邦銀行中的商業和儲蓄銀行服務轉到另一個新的機構,該機構保留了原有的名稱,仍然被稱為澳大利亞聯邦銀行。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的中央銀行的職能並非與生俱來,它經曆了多年的發展曆程:1911年,第一部《聯邦銀行法案》(Commonwealth Bank Act 1911)規定:銀行隻具有商業銀行和儲備銀行的職能,並不存在對中央銀行匯付,也不具有發行貨幣的職能。銀行由政府進行監管,貨幣發行由澳大利亞國庫部進行管理。1920年,發行貨幣的職責由國庫部轉向了貨幣局。1924年,《聯邦銀行法案》進行修訂,正式賦予銀行發行貨幣的權力。從1924年到1945年,聯邦銀行開始逐漸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責。最初的體現是製定貨幣政策以應對澳大利亞20世紀30年代初期的經濟蕭條。1945年,新《聯邦銀行法案》進一步增加了聯邦銀行的職能範圍,規定了聯邦銀行擁有管理貨幣和匯率的權利,並製定了相應的銀行製度。1959年,《儲備銀行法》的頒布使得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成立,開始正式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責。1983年澳大利亞的外匯管製被取消之後,儲備銀行開始采用市場的方式來執行貨幣政策,而不是由銀行直接控製。同年,儲備銀行成立了專門的銀行監督體係。1998年7月1日,銀行監督體係的執行機構由原來的儲備銀行轉向了一個新成立的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不再行使銀行監管職能。1998年,修訂的《儲備銀行法案》成立了一個新的支付係統理事會,以保障澳大利亞支付係統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年頒布的《支付係統法(管理)法》以及《支付係統與淨額結算法》(Payment Systems and Neaing Act)規定了銀行這方麵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