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度減少土地使用規章
韓國根據國土管理法、首都圈規劃法、城市規劃法等法令,將國土區分為各種用途的地域、地區、區域等,使得利用土地受到了局限。在70多份法律中,有160多項重疊指定了地域、地區、區域等用途,所以,土地的利用及開發遇到了重重困難。民間部門要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在得到認可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開發難於上青天。例如,京畿道南陽周市,依據首都圈規劃法被束縛於自然保存
法區域,依據其他法律又被指定為日常水源保護區域、水質保存特別對策地域、限製開發區域、農林地域、自然綠地地域等,所以,開發本身已不可能。即使有可能開發,也要在與相關部門交涉過程中,耗很多時間,如此受限製的情況比比皆是。
國民政府將全麵地對土地利用規章進行簡化與改善,對製約利用土地的相關法律進行綜合分析,把目的與約束手段相似的地域、地區、區域相合並,並大幅整理相重疊的法令。此外,對整理過的土地賦予個別固有番號(coding system),使土地利用製度更加透明。為了抑製不必要利用地域、地區的存在及新設,必須實施指定地域的事先審查製,同時,將引入超過一定期限時土地用途被自動取消的製度。
與此同時,將中央政府統籌的用地相關政策,轉向符合地方化時代的範式。由地方政府根據居民們的要求製訂土地利用計劃,並為使必要的規章得以實施,將土地利用計劃及實用土地的權限大幅移交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較之直接的土地利用規劃則側重於製定國家範圍土地管理及與土地利用相關的方針,對必須保護、保存的地域加以限定與管理。
土地開發方式的多樣化與民間參與的活性化
根據現在尚在實行的宅地開發促進法以及與產業用地、開發相關的法律、法令等,開發土地時,所有土地均可出售。其結果是承擔項目者的前期資金負擔過重,而且所要開發的土地與各種法規關係不夠明確時,土地開發將遇到更大的難關。所以,政府為了緩和購買土地所需資金的負擔與土地所有者間的抵觸,將通過混合使用購售方式和還地方式等,使開發土地方式多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