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前,印尼政府鼓勵礦業發展,然而在這之後礦業的投資和勘探都受到了眾多因素的製約:主要有國內改革進程遲緩、政治精英缺少協調、勞工和土地爭端增加、非法開采嚴重、外國礦業公司經營受到的幹擾越來越多,等等。20世紀90年代,印尼礦業年均開發和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5億美元,但在1998年以後的3年則降至同期水平的20%以下,而且此類投資主要用於設備更新,沒有大的礦業勘探活動。自2003年以來,印尼就沒有新建過重要礦場。
1997年,印尼的礦業外國投資批準額為1.48億美元,到2003年,已猛降至1840萬美元。在30家最大的全球性礦業上市公司中,隻有5家在印尼還有業務,還在印尼進行勘探活動的就更少。
不過,經過梅加瓦蒂政府的努力,2004年的外國投資增加到了6780萬美元,現在的蘇西洛政府則宣布,計劃將礦業年投資額增加到20億美元以上。
印尼礦業生產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跨國公司在印尼的采礦活動。在1967~1995年期間,共與外商簽訂132個非煤礦行業的合作協議,目前還有9個項目處於生產階段,33個項目處於產前階段。印尼對國際礦業資本的態度是既歡迎又限製。以下主要分析印尼礦業投資環境以及近年印尼國內外礦業投資。
一、礦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穩定、清晰、透明、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礦業法的存在,是吸引外國礦業投資的一個基本前提。為了吸引外資,印尼獨創了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工作合同(COW)。從1967年開始實施以來,標準工作合同多次更新換代,目前已執行到第八代。根據標準工作合同製,外資進入礦產勘查和開采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與政府簽訂標準工作合同,外國公司通常選擇這種方式,因為它可以更好地保證公司取得開發開采其發現礦床的權利;二是先與印尼勘探權人建立聯合風險企業,由合夥人向礦山能源部部長申請工作合同。如果合同簽訂成功,還必須得到國會批準,取得法律地位。標準工作合同是專門為外資企業在印尼從事礦產勘查開發而製定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合同,覆蓋了礦產投資的所有方麵,包括勘察、生產甚至複墾和環境要求,也包括對外國公司的管理控製,在國際市場銷售產品的權利和匯出利潤的權利。印尼這套標準工作合同製度,穩定、透明、可預測性強,受到了外國投資者的歡迎。它為印尼的礦業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也為國際礦業界開創了一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