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財富世界行:彩虹之國——南非財富世界之旅

第一節 財政對經濟的調控

(一)財政製度

憲法對全國性財政金融管理機構的規定包括:金融和財政委員會的建立、成員任期和報告製度;中央銀行(即南非儲備銀行)的建立、基本目標、權力和運作;省級和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國家歲入基金 根據1996年憲法第13章第213條的規定,中央政府接受的全部款項必須上繳國家歲入基金(National RevenueFund),除非根據議會的相關立法可以被排除的款項。從國家財政收入提取款項,隻能按照議會相關立法規定的額度,依照憲法或法律的規定,需要國家歲入基金直接支付的款項。各省平等享有的國家財政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收入基金直接支付的款項。

各級政府預算 1996年憲法對中央、省級和市級政府預算的規定包括:

——各級政府製定預算的

程序必須透明、負責,並有效地管理財政經濟、債務和公共部門。

國民議會必須規定各級政府預算的形式、呈交議會的時間,並要求各級政府的預算必須說明財政收入的來源,計劃開支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

各級政府的預算必須包括收支估算,區分資本項目與經常項目開支;對可能出現的財政赤字提出籌措資金的計劃;對下一年度由於借貸或其他形式的公共負債而造成公共債務的增加必須說明意圖。

財政部管理

國家依法建立財政部。國家財政部的宗旨是通過負責任的、節約的、公平的和可持續的公共財政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治理良好、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憲法規定確保政府各部門開支的透明和得到控製的措施,包括必須采用公認的會計規則、統一的支出分類及財政部統一的規範和標準。

政府采購 憲法規定:中央、省級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機構訂購貨物或服務,必須符合公平、透明、通過競標和成本核算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