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責任勝於能力

四、政府在社會活動中的責任

政府是一個國家組織的具體形式,它承擔著調整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維護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的責任。政府在社會責任活動中,其本身就是承擔起自身應承擔的責任的表現。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要承擔起社會責任,而要保證企業對社會的影響趨向於一種正向的、積極的、有利於社會和諧的方向發展,作為社會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慮自身在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中的角色與定位,發揮自己在社會責任方麵的積極主動作用,推動企業進步與社會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之所以要介入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之中,主要原因有三:

(1)社會責任是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統一體。所以,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是單純的市場活動,也是以一個社會組織成員的身份進行活動。從社會管理的角度討論,政府作為國家組織的具體形式,應當轉變角色和觀念,徹底消除舊時代留下的高踞於人民頭上的統治者、“牧民”者身份自居的遺毒,徹底消除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無所不包、無所不能角色觀念的遺留,而應當真正將自己視為人民利益恭恭敬敬的服務者。

(2)企業的基本性質決定了企業不可能自發的承擔社會責任,甚至會以損害社會利益的方式來實現企業的經濟目的。據英國一家叫“企業社會責任網絡”的谘詢公司對2005年“世界財富百強”進行的社會責任評估,僅有2家企業及格。鑒於企業不會自願去承擔社會責任,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為了規範企業行為,使之符合社會目的性的要求,介入社會責任活動,對企業行為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製,促使其承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3)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公眾對其基本要求是公平與正義。在麵對企業時,公眾常常是處於弱勢的。因而企業與公民之間發生某種契約關係時。處於強勢地位的企業對公眾發生的不公正、非正義行為的可能性較大。當不公正行為發生之後,人們麵對強大的企業隻能求助於政府,期待政府通過它采取相應的方式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使企業承擔起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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