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要以真心服務,這樣就算遇到災難也可以變成財富。《塔木德》中說:“一個人死後進入天國前,上帝會問,你生前做買賣時是否是誠實的?如果欺騙別人,會被打人地獄的。”它所記述的許多誠實經商的典型事例,讓猶太商人相信,誠信守約的經商之道才是獲利的最高原則,這便是猶太人在違反與上帝之約後的真切體會。
猶太人相信說謊的人死後要遭受煉獄的痛苦。無論是書麵協議,還是口頭承諾,他們都不折不扣地履行。
在農業社會,猶太人就已遵從簡單的商業道德,體現猶太人重視公平和講道理的交易標準。
在《塔木德》中,商業交易成為一種特殊的行為原則:交易就是交易,而不是為交易而交易。教導人們做一個有道德的商人,而不是做一個惟利是圖的商人。交易強調的是道德和善行。
猶太人認為:買者的權利,即使沒有明文規定所有保證,買者仍然有權要求他買的東西必須是品質優良,毫無缺陷。即使賣者打出“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的招牌,買方若事後發現東西有疵,也有權要求退換。但是,賣方若事先聲明貨物有缺陷,而買者願買,買後便不可退換,這是契約,雙方必須要遵守。自願吃虧與上當受騙是兩回事。《塔木德》堅持的原則是保護買方利益。買方可在購買到東西一天到一星期之內,拿著所買東西去請教別人,因為買主不一定對所買東西很內行,由懂行者作判斷,然後決定是否退換,這都是允許的。在那時,猶太人就有監督買賣度量的官員,夏天和冬天丈量土地的繩子不一樣長,天氣變化,繩子伸縮有度。出賣**甕底的以前的殘渣,便被視為不公平,官員有權過問。
《塔木德》時代,商品沒有統一價格。價錢由賣方張口要,但若買主付出超過一般行情的1/6時,這次交易可以被視作無效。貨、款各退回本人手中。這是《塔木德》所訂的規矩。它不光保護買方利益,同時也保護賣方利益。當買方沒有購買誠意時,就不可以進行商談;如有人表示願意購買某商品,他人就不可爭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