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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緘其口

談判者在與對手談判時出言務必要謹慎。有道是:“病從口人,禍從口出”。談判中更應嚴防出禍。要做到:講有把握之言,聽說相宜、話有餘地。

首先要求談判者對所言要有根有據,切中話題,並有反駁對方之力。這裏強調了言之有據和言後的應付力效果。講有把握之言,反映客觀依據,使之接近真理。同時,又反映在效果上,能夠說服和感染人。若一時不能說服人,則應有力量(理由)為自己辯護,

例如,當你批評對手太自信,對別人的意見一點也聽不進時,必然有依據證明他在真理麵前的傲慢,並且依據還應是多層次的——真理的證明和傲慢的證明。

聽說相宜,則是指談判時善於運用所說來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慎言者,善於聽。當麵對不甚了解的事與談判對象時,成功的做法是先傾聽。先聽就是先了解情況,搞準了話題以及說者的思想後再說。有多少把握,就說多少。之後,再聽,聽懂了,再說。聽與說則依談判者的把握程度,以相應的頻率交替使用,使聽與說的配合效果達到最佳。

例如,談判中,有的人會說:“×先生,貴方在交易上有什麽習慣,請講講。”這就是聽的運用。當再說:“按貴方說的那樣,我認為它對雙方義務不太公平,似乎過於保護賣方(或買方)。”這便是說的運用,並且是以聽為前提的。

不說滿話和絕話,就是說,說出的話要有改動的餘地。有了餘地,就有了聽的主動權,就有說新觀點的主動權。

當你講:“我認為該問題就是這樣。”“貴方的說法太奇怪了,我從未聽過。”“若果真如此,我就一定那樣。”“不管你找誰來調解,我都決不改變我的要求。”等等。這些話都是滿話與絕話,毫無回旋餘地可言。

而類似“我想談談我的初步想法,請貴方考慮有否道理。”“由於對該問題了解不深,從我聽了貴方的講話後,雖有所加深,但我仍沒把握是否完全理解了貴方的意見。”“我剛才講的是我方單方麵意見,我希望能聽取貴方全麵的見解。”“我從未去過貴國,對文化了解很膚淺,我試著講講我方的觀點,若有冒犯之處,懇望指正,但請貴方別誤會,因此而影響雙方的談判。”等等。這些話均反映一種機會與主動,萬一“起火”,就可以用來熄火,對對方有“預防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