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主不給下屬在工作中有任何個人判斷或自行裁決的權力,對任何事情都必須照章行事,且不能插手任何決策,那麽企業主隻能要求下屬為自己的活動負責。下屬可以對奉命而行的事情負責,但無法對那件事的成效負責。在這種情形下,權責協定的價值極為有限。
相反,如果下屬擁有為達到目的而發揮個人判斷力和做決策的空間,權責協定就成了無價之寶。換句話說,授權和權責必須榮辱共存。
這方麵常見的錯誤有兩種:
·第一種錯誤是根本“做錯了”。在一個凡事講究白紙黑字,一切按規矩行事的工作環境裏,第一種錯誤不外乎沒有遵循標準程序。如果公司的標準程序規定,買電腦之前必須獲得采購部門的批準,而你沒經過這一道手續就買了電腦,那麽你就犯了第一種錯誤。如果標準程序規定,客戶訂的貨必須在48小時內交貨,而你在48小時內交了貨,那你自然就避免了第一種錯誤(至於電腦容量能不能滿足你的業務需求,或客戶滿不滿意48小時的交貨時間,就不是你的責任了。要緊的是,你有沒有遵守規定)。如果你隻在乎第一種錯誤,那麽權責協定可能對你沒什麽價值,因為第一種錯誤不難避免。墨守成規的官僚不會犯第一種錯誤,因為他們不需要個人判斷和決策.也不特別歡迎個人判斷和決策。
·第二種錯誤比較複雜,那就是“沒做對”,或做得“不夠對”。問題出在沒能達到結果。如果你買電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辦公室的某個特殊問題,但你選的電腦不合適,不能解決那個問題,那你就犯了第二種錯誤(不管你事先是否征詢過采購部門的同意)。如果某位重量級的客戶表示,這一回他需要你在12個小時內交貨,而你沒有做到,盡管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但你仍然犯了第二種錯誤。避免第二種錯誤需要具備自行裁量、判斷和創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