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星期後陶德回來了。我還去車站接過他——這倒不是因為那一塊錢,而是因為我確實尊重他。我覺著,在離家三周之後能在站台上看到有人前去接他,心裏頭一定會很受用的。我提議道:“叫輛出租車去俱樂部吧。”可他卻回答道,“不用,走著去就行了。”
那天晚上我們是在一起度過的,所談的盡是百慕大的種種。這時欠錢的事在我的頭腦中又翻騰出來,隻是沒說出來。可這話又怎麽說得出來!我問過他百慕大那裏使的是什麽貨幣,另外美元在那地方值不值錢(我在美元這個詞兒上還特別做了點重讀),不過要明提出來我還是缺乏勇氣。
隻是好久之後(其實我每天在俱樂部裏都能見著陶德)我才真正認識到他已經把這一塊錢完全忘了。有一天我就問過他。此次百慕大之行路費花了他多少,他聽了回答我說,他沒記賬。稍後我又問過他,旅行回來後他是否已經定下心來了,而他的回答是,旅行的事他都快忘了。所以我看出這件事吹了。
在這件事上我並不恨他。我隻不過把他也打進那批曾欠過我一元錢而又忘了的人們的裏麵就是了。這種人現在已頗有了一批。我在對待他們的態度上同以前並無不同。我隻希望我自己能夠忘掉。
我和陶德是常見麵的。大概就是前三兩天的晚上,我還在一次聚會上見著過他。飯間他還談起過,顯然是無意識地,波蘭。他講波蘭那個國家就是借了債從來不還的。你聽了後一定會認為這總該能提醒了他自己吧?可並沒有。
聽他講這話的時候,我腦子裏突然一再冒出了一個認識——一個相當痛苦的認識。這就是,如果說陶德欠了我一元錢而他忘記了,那麽不是沒有可能——而且在理論上還是大有可能——我自己也同樣欠過一些人一元錢但我也忘記了。甚至還不隻是一些人而是一大長串人。可這個我越琢磨就越心煩,而理由很簡單,因為我比誰也清楚,如果我能忘記了這一塊錢,那我就再不用還了,至少今生今世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