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稅式支出製度的法律分析

§一、稅式支出本質的經濟學辨析

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體現了“法律對經濟關係的翻譯”的經濟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經濟學原理,以至於經濟法學界將兩者關係概括為“三分法律、七分經濟”,這就揭示出經濟學在經濟法學中的本原地位。特別是當今經濟立法的理由大多在於經濟學,甚至經濟學的概念和論斷直接為經濟立法所吸收。(注: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頁。)鑒於此,從經濟學上對稅式支出概念及其相關概念予以解析,是我們對其實質和本原深入理解的重要路徑。

(一)稅式支出概念的國內外觀點考辯

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經濟調控職能和社會穩定職能,稅收優惠特別措施(注:在經濟學上,直接稱之為稅收優惠,財稅法稱之為稅收優惠特別措施,後文為行文簡便,某些地方直接稱作稅收優惠。參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頁。)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稅收優惠是伴隨著稅收的發展而發展的。中國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曾規定,對“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注:《史記·商君列傳》。在規定稅收優惠的同時,商鞅還規定了稅收懲罰措施,據《史記·商君書》記載:“民有兩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對一戶人家有兩個以上兒子而不分家的,就課征雙倍賦稅。),所謂複其身,就是免除其徭役。這個免除徭役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是中國最早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踐。漢代曾有規定,“產子者可免3年算賦;女懷孕,其夫可免1年算賦。(注:引自陳光焱:《中國賦稅發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頁。)西晉時期頒布了蔭親屬製、蔭客製,士族地主的親屬可受蔭而免除勞役,對官員按官品的高低規定蔭庇數。(注:參見陳光焱:《中國賦稅發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頁。)唐代實行的兩稅法中的戶稅規定,“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製放免”。中華民國時期,學校、機關、公園、公用體育場、公共醫院等及其他公益事業用地,可核準減免地價稅;(注:《唐會要》卷八三《租稅》)。(注:參見陳光焱:《中國賦稅發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頁。)對進口貨物中的國內必需品減免進口稅、國產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米、麥、鮮果、柴炭等)免征戰時消費稅(注:參見陳光焱:《中國賦稅發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頁。);因公征用土地房屋,一概免征契稅。(注:參見陳光焱:《中國賦稅發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貧農按8%、中農按13%、地主按30—50%征收農業稅,在稅率設計上充分體現了稅收優惠的階級性。荷蘭的稅收學教授格萊帕霍斯在《1800-2000年的荷蘭稅收政策》中寫到,為了刺激經濟發展,荷蘭1805年至1893年實施的專利稅已經包含了對水手和漁民的免稅政策(注:參見Leo.Van den Ende:《荷蘭稅式支出製度》,載《稅式支出理論創新與製度探索》,樓繼偉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