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稅式支出製度的法律分析

§二、稅式支出的法律本質:基於公法之債理論

分析稅式支出法律關係的性質之前,我們需要分析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對此,國內外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包括德國行政法學創始人奧托·梅耶的“權力關係說”,德國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的“債務關係說”,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的“二元關係說”,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的“債務關係說”(注: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346頁。),以及我國劉劍文教授等的“分層麵關係說”等學說和觀點(注: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5頁。)。

類似於稅收法律關係的經濟實質具有的宏觀經濟屬性和微觀經濟屬性,“分層麵關係說”,從兩個層麵界定稅收法律關係,即在抽象的層麵,將稅收法律關係整體界定為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種界定源於對國家公共職能和稅收本質的認識,稅收是國民(納稅人)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支出和價格;在具體的層麵,也就是法技術的層麵,將稅收實體法律關係界定為債務關係,把稅收程序法律關係界定為權力關係。也就是說,在法技術的層麵,稅收實體法律關係是一種債務關係,如果在這種意義上認識稅收的話,稅收就是一種公法之債,可以簡稱為稅收之債。(注: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在傳統民法上,債包括合同(契約)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這四項基本製度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及社會功能雖然各不相同,但其各種法律關係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為特定行為。)相應的,稅收之債也具有宏觀層麵、抽象層麵和稅收實體法層麵兩種形式,如無具體說明,本書討論的稅收之債是指稅收實體法層麵的稅收之債,是一種具體的稅收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