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法律關係學說評析
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稅收學和稅法的根本問題,這個問題從哲學的角度回答了稅收存在的合理性,解答了人民為什麽要納稅,國家有什麽權利和資格向人民征稅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在國內外的財政稅收學上主要有如下觀點:
1.國外稅法界的學說
(1)德國行政法學的創始人奧托·梅耶提出的“權力關係說”。奧托·梅耶的理論是德國行政法學中的傳統觀點。該學說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係,是以“查定處分”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係。依照奧托·梅耶的觀點,“查定處分”是納稅義務的創設行為,而不單單是納稅義務內容的確定行為;在稅法中,當出現了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時,也並不立即產生納稅義務,而是通過“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的行使才產生納稅義務。稅法與其他行政法在性質上沒有差異,稅法可以構成特別行政法的一種。該觀點認識到了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征稅機關享有行政權這一事實。但征稅機關享有這些權力是其固有的權力,還是有其他更深層次的原因,該學說並沒有給出答案。
19世紀末期德國社會政策學派與奧托·梅耶的稅收觀是一脈相承的。該學派代表人物瓦格納把稅收視為個人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必須強製課征稅收,稅收就具有了強製性和無償性,納稅是個人的一種被動的義務。按照這個思路,征稅自然是國家單方麵的權力,稅收法律關係無非也就是為了保障國家固定地、普遍地、強製地、無償地征收稅收,這與權力關係說並無區別。
(2)德國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的“債務關係說”。(注: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以“租稅債務”為中心,對租稅實體法以及租稅程序法的通則部分作了完備的規定。該法第81條規定:“租稅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礙該租稅債務的成立”。因此該法明確規定租稅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必要條件。在該法製定後,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債務關係說。)這種學說以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關於租稅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係說中由征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提出隻要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稅收債務即納稅義務就隨即產生,征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僅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內容的效力。因此,稅收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一學說對後來的稅法學發展產生了極大影響。“債務關係說”為迄今法學上所一向忽視的“公法上的債務”這一領域帶來了光明,構成其中心的稅收債務,是對課稅要素觀念進行研究和體係化的理論,它賦予了稅法以嶄新的地位和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