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財政支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將稅收優惠納入了國家預算法律體係進行管理。實行稅式支出預算管理製度,有利於提高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減少稅收優惠的隨意性,強化稅收優惠的成本意識,也是對政府財政實施全麵監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注: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244頁。)
稅式支出的理論與法律實踐起源於西方發達國家。西方國家在實踐中認識到,稅收優惠可以貫徹國家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政策,並且可以取代某些財政直接支出(預算撥款)。於是,這些國家開始從法律上對稅收優惠進行規範,並探索建立稅式支出製度,對這些稅收優惠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評估,在法律製度上認可稅式支出與預算撥款支出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特點,並將這種支出不同程度的納入預算管理程序予以監督和控製。
從1959年開始,前聯邦德國政府開始向議會提交關於稅收補貼的報告。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現了稅式支出理論。1967年,美國財政部長助理、哈佛大學教授Stanley S.Surrey首次提出了稅式支出的概念,他認為在稅製結構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為目的而是放棄一些收入的各種減免稅優惠的特殊條款就是稅式支出。1968年,美國財政部公布了第一個稅式支出預算,該稅式支出預算包括了用於特定社會政策目標的稅收鼓勵的詳細項目和每項收入損失的估算數。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預算法案正式批準實行稅式支出製度(注:《美國1974年國會預算與扣留控製法》第3條、第202條、第301條、第308條。)。1979年,加拿大公布了具有財政支出法意義的第一個稅式支出賬戶,英國開始在財政預算中全麵反映稅收優惠的情況。1980年,法國公布了其第一份稅式支出報告,西班牙開始編製中央政府的稅式支出預算。1981年,澳大利亞開始將稅式支出列入預算。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意大利、葡萄牙、瑞典、日本、新西蘭等國家也較早地施行了稅式支出製度(注:劉佐:《關於稅式支出問題的再探討》,載《稅式支出理論創新與製度探索》,樓繼偉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版,第2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