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製國家,當一個人犯了錯誤或犯了罪時,我們依據什麽處罰他,答案隻有一個,依靠法律條文,別無其它。在法律麵前,無論官、民,有罪的、無罪的,有錯的、無錯的都一律平等,在這方麵,搞靈活性是不行的。感情用事、講情緒也是不符合法製精神的,否則,我們就不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公正、公平的目標。
引發筆者這番思考,是因為那個“宗家邦事件”。當時那個身為蘭考縣委書記的宗家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竟然說出這樣一句話:焦裕祿精神我一聽就煩。這件事很快被曝光,於是“煩書記”宗家邦名聞天下。緊接著各家媒體紛紛對其給予關注,一些人寫文章從不同角度指責批評宗家邦:一個堂堂的縣委書記,怎麽能這樣對焦裕祿存有偏見。按說,如果事情到此為止,表現了媒體的社會良心作用,敢於批評不正常現象,對宗家邦進行了輿論監督,發揮了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可後來媒體報道了新的情況:宗家邦因此被撤職了。媒體又對此進行了廣為宣傳,大多持讚賞的眼光,一些人看到宗家邦被撤職了,於是又寫文章對宗家邦這種“罪有應得”的下場表示滿意,覺得很痛快,宗家邦一時變得臭不可聞。
就我個人而言,對於第一階段,大家批評指責宗家邦我不持異議。我也覺得,宗家邦出語確實令人氣憤,他對焦裕祿的態度從一個側麵反映了他的人生態度,他成為眾矢之的實屬正常。而到了第二階段,宗家邦因此被撤職,而且人們對此律律樂道,筆者持有不同意見。我覺得,假如宗家邦有其它問題而被撤職,並無可非議。假如就是因為這句話而被撤職,在這“大快人心”的後麵,卻隱藏著我們法製觀念上的欠缺。宗家邦犯的錯誤隻是一句話的錯誤。按著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隻要不是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推翻黨和政府,可以說一些與官方不一致的話,至於說話的對錯,自有公論。因一句話而被罷官,與我們以法治國的思想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