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話》卷三第二十則:
“江州進士崔念陵室許宜媖,七歲《玩月》雲:‘一種月團欒,照愁複照歡。歡愁兩不著,清影上闌幹。’……宜媖不得於姑,自縊死。……解環後,顏色如生。進士哭之雲:‘雙鬟雙綰嬌模樣,翻悔從前領略疏。’……”
餘讀至此,即生出不愉快之感。看出崔之為人,殊屬薄幸。人已慘死而不悲切,反從色情上談“領略”。許死時崔自在家,故能見得“嬌模樣”。然則許之死非僅“不得於姑”,實崔無以慰之。不意果如所料。其下文雲:“崔需次京師,又聘女鸞媖為妾。崔故貧士,歸來省親”雲雲,既言“為妾”,則事當在許死之前。許曾有《寄外》詩雲“柳風梅雨路漫漫,身不能飛著翅難。除是今宵同入夢,夢時權作醒時看。”(見《詩話》卷六第二五則)可謂一往情深。然而她的先生已經在京納妾了。此則正許宜媖之所以自縊也。
又其下文言:“崔有《灌園餘事》一集,載宜瑛事甚詳。陳淑蘭女子閱之,賦詩責崔雲‘可惜江州進士家,灌園難護一枝花。若能才子情如海,怎得佳人一念差?’‘自說從前領略疏,阿誰牽繞好工夫?宜媖此後心宜淡,莫再人間挽鹿車。’”這責備得真是公允。《灌園餘事》一書所未見,所謂“不得於姑”之處,書中所述必“甚詳”。但我想,絕對不能盡信。崔有筆在手,自能善為自己開脫,以宜媖之死歸罪於許,並諉過於其母【其“不得於姑”】耳。袁枚乃深信而不疑,並進而責備宜媖。
陳淑蘭後亦自縊死,袁枚於征引其責崔詩之後,係之以悼歎雲:
“嗚呼,淑蘭吟此詩後十餘年,亦縊死。可哀也。然宜媖死於怨姑,淑蘭死於殉夫,有泰山鴻毛之別矣”
在舊時代,“怨姑”為不孝,而“殉夫”則為節義。故謂陳之死有重於泰山,而許之死則輕於鴻毛。此在陳或為“不預【虞】之譽”,而在許則為“求死【全】之毀”。袁枚對崔毫無指責,且曾稱許為“詩才極佳”(見卷五第八一則),而對許則出以吹求。所謂一代“詩佛”乃男性中心社會中之一鞭屍戮墓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