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話》卷三第七四則:
“《三百篇》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之類,均非後人所當效法。……今人附會聖經,極力讚歎。章某【艧齊】戲仿雲‘點點蠟燭,薄言點之。點點蠟燭,薄言剪之。’……聞者絕倒。”
今案:不拘圃於所謂“聖經”,識見可取。但對於所引詩,實未得其解。“采采”二字,在《詩經》中首見於“采采卷耳”。毛萇解“采采,事采之也”,朱熹解“采采,非一采也”,均解為動詞。其實以詩證詩,“采采”應為形容詞,乃雙聲聯語。
從正麵而言,如《蒹葭》之詩,“兼霞采采”與“蒹葭蒼蒼”、“蒹葭淒淒”同例,故“采采”亦猶“蒼蒼”、“淒淒”。采采者燦燦也,青青也,活鮮鮮也。並非動詞,並非所謂采了又采。
從反麵而言,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采采芣苢,薄言有之”,其下二章尚有“掇之”、“捋之”、“袺之”、“襭之”等字麵。三章詩僅換了六個動詞了都是一律的句法。如“采采”為采了又采,則此外何以不言“有有”、“掇掇”、“捋捋”、“袺袺”、“襭襭”呢?
漢儒、宋儒都把詩講錯了,沿誤已久,倒不足為袁枚與章某怪。但“采采”之義既得其正解,則章某所戲仿之“點點蠟燭”,倒真可以令人絕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