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已進入官僚製的成熟期,伴隨著科舉製的形成,官員的任用考核製度也日趨成型,各項程序和各種技術指標日趨完備,為後世奠定了基礎。
1.官員的任用和任用方式
唐代官員的任用方式有這樣幾種,一是試,即試用。二是守,漢代的守為試用,唐代為實際任用。三是知,即權知某官的意思,係由皇帝親自下令委任的某些職務,往往是以他官兼任某職,但所知之職往往變成了真正負責的官職。四是行,品級高的官員,擔任與品級不相應的低品級官職謂之行。五為帶,即以本官品之外,兼帶其他官品。六為兼,即兼任。七為領,與兼帶類似。八為攝,即暫時攝理。九為同,即等同於某官,有在本官品之上,再賞賜一級的意思。十為判,即非該官職者,但做該官職之事。十一為權,權知暫代的意思。此外,還有檢校,原指代理,後為地方官加中央銜的意思。充,指特別派遣充任的意思。勾當,特派兼任的意思。斜封,指沒有經過宰相政事堂,不經正式任命,由皇帝私下委派的官。嚴格來講,斜封是不合法的。
武則天時,出於打擊反武勢力的需要,酷吏當政,鼓勵告密,官員缺額甚多,於是大肆斜封。進士、明經落選者,並鄉村蒙學教書先生大批被封以官職。中宗複辟,斜封得官者凡二百餘,有從屠戶商販而驟得高位者。
隋唐時期官員的任用都要由吏部發給任命狀,即所謂“告身”。這種製度源於南北朝中後期,到了隋唐開始定型。告身例由中書舍人起草,在專門的紙或絹帛之上填寫好,然後蓋上吏部的專用大印(武職則用兵部印),發給被任用的官員,作為上任的憑證。唐朝中葉以後,任用製度開始腐敗,吏部往往有大量空白告身,隨時填寫人名,以備賣官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