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七節 清代的地方行政及其運作

清代的地方官製,跟明代差不多,但還是有點變化。在省一級,總督和巡撫已經確定為最高長官。比起明朝,其臨時性大大減少,隻是少數省份還有管兩省的總督與管一省的巡撫同城的現象。比如管轄兩湖的湖廣總督跟湖北巡撫同駐武昌,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同駐廣州。在清朝中前期,共設8個總督,計有直隸總督,轄直隸一省,由於地處核心,地位最尊;兩江總督,轄江蘇、安徽、江西3省;湖廣總督,轄湖南、湖北2省;閩浙總督,轄浙江、福建2省;陝甘總督,前期又稱山陝總督,轄陝西、甘肅2省;四川總督,轄四川一省;兩廣總督,轄廣東、廣西2省;雲貴總督,轄雲南、貴州2省。1907年,東北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增設東三省總督。除了作為地方大員的總督之外,清朝還有負責漕運的漕運總督和負責北方河道修浚的河道總督,漕督和河督品級要略低,與巡撫相同。

督撫之外,其餘的省級官員、布政使和按察使跟明代相同,隻有學政一職,需要解釋。清初,基本上承襲明製,在各省設學道,隻有少數特別的省份設學院。雍正初年,各省學官一律改為提督學政,簡稱學政。學政負責一省的學校事務,考察各級學校、教師、生員,主持生員的歲考和科舉預備考試,工作並不繁重,似乎權力也不大。但清朝的學政,例由翰林出任,具有欽差的性質,而且主持的是清要的學務,所以在一省之中,地位僅僅次於督撫。盡管學政的官階可能僅僅是七品的一般翰林,但上任時,督撫須率領地方官員全體出迎,學政在禮製上與督撫平起平坐。在某種意義上,學政負有監督地方大員的職責。

省之下,清朝繼承了明代分巡道的製度,並進一步將道變成實體的行政機構,建有衙署,管轄府、縣。府這一級架構,基本與明代相同,與府同級的還有直隸州和直隸廳,但兩者多不轄縣,府以下則是縣、州和廳,以縣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