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人為什麽看不起中國人

製約的成本大於勾結

山西省繁峙縣檢察院前副檢察長、反貪局前局長穆新成倒掉,據消息人士透露,穆的財產大概有2億元。繁峙是個煤礦大縣,縣裏眾多礦老板和涉礦的各級政府官員,多被這位反貪局長“辦”過。凡礦主,如果不“進貢”的話,就要遭到“以辦案為名的敲詐”。(據2009年6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

類似的情形,還有一個靠“雙規”斂財的湖南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後者斂財的數目要稍遜一籌。

反貪變成了貪,監察辦案權變成了詐財權,看似吊詭,實際上,這屬於監察權對掌握資源的行政權的一種“分肥”行為,由於有監察機構的存在,受其監察的官員把所掌控的資源吐出一部分來,跟監察者分潤,從而確保安全。這種事,自古以來就存在,屬於古代官僚製的一個無法根本解決的難題。地方上,凡是負責監察的官員,無論是地方原來設置的,還是中央派下來的,時間一長,就會實際分享地方長官的權力,讓監督變得有名無實。

這種現象,其實在今天也絕非一兩個特例,在我們的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都有過。隻是,過去分肥詐財往往限於國家機關,而且往往限於查出事情之後,現在則被曾錦春和穆新成們擴大到了企業家頭上,國企也就罷了,事實上連民企老板也逃不脫,有事沒事都得交保護費,或者叫免傷害費。

這種監察權分肥的現象,是古代政治權力製衡的一個難題。不找人看著吧,地方官難免胡作非為,找人看著吧,聰明人之間很快會達成妥協,看人的人也想明白了,與其費力看著,不如利用這權力分享好處。一個得到安全,一個得到好處,皆大歡喜。

古代人解決這種問題的方式,一是不定期派出密查人員,下去當特務;二是定期輪換地方監察官,趁雙方還不熟悉,來不及達成協議,就換人了;三是利用地方鄉紳反製,為流動監察官提供信息。但都不十分有效,或者不總是有效。每個王朝的官僚機構,到了一定時候就會鏽蝕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