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夢醒與嬗變

三、改革的權力悖論——從民主到專製

維新派的政治理想是什麽?毫無疑問,是西方式的民主政體在中國大地上的再現。盡管甲午戰後他們把向日本和向俄國學習作為當前的現實任務,但他們心目中的理想國並非是日本的二元君主製,而是英國的議會君主製,即所謂虛君共和。康有為的弟子說過:“先生為中國首倡民權之人,主行憲法,以維持於君民上下之間,故比較各國憲法之優劣,最醉心於英。”〔陸乃翔、陸敦等:《南海先生傳》第九章。夏曉虹編:《追憶康有為》,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第60頁。〕而他們心目中最為合理的政治製度,則是比君主立憲更進一步的民主共和製,因此,康梁諸人不僅在“張三世”的進化理論中將太平世與民主共和製相聯係,而且還在所謂《實理公法》中,按幾何原理推出人類公理,判定“人有自主之權”為天經地義,並斷言:“地球各國官製之最精者,其人皆從公舉而後用者。”由民眾“共立者”,就是所謂的君。《時務報》、《國聞報》、《知新報》與《湘報》上種種慷慨激昂的伸張民權的議論,更是向世人表明了他們對西方民主政治的推崇和向往。

在維新運動中,他們組織社團的活動,也充滿了學習西方民主的意味,幾乎個個都是民主的實踐。康有為和北京一批讚同變法的京官組織強學會,按照民主程序選舉提調(總理)、助理和書記員,辦會有意地模仿西方議會,康有為甚至認為它就像“外國議院”。

保國會的民主氣氛就更濃,我們前麵已經提到過保國會的“講例”,除了一些必要的規矩之外,參加者和演講者都本著極其民主平等的精神與會,甚至連必要的權威都沒有(沒有主持人),演講者由與會人公舉,議程由會議商決,連開會主題都由民主公決。再看保國會章程,全部30條中民主原則以一貫之。其中第12條:“會中公選總理若幹人,值理若幹人,常議員若幹人,備議員若幹人,以同會中人多推薦者為之。”總理若幹與值理若幹說明會務的主持是非集權製,而是集體負責製。常議員和備議員的設置,說明采用的是仿行的議會製,因此第13、14條又規定了“常議員公議會中事”,“總理以議員多寡決定事件推行”。我們可以從中看到議會製中的多數決定原則,和立法與行政分開的原則。另外像會中財務、帳目管理,入會退會等等都本著民主精神,絕無一絲一毫的個人專斷在內。稍微大一點的款項動用,就需會眾公議方可。財務還有查帳製度,規定一經查出有營私舞弊行為,不但責任人須受罰,而且保薦人也要負連帶責任。可以說,算上康梁在戊戌之後的政治組織,以及革命派的政黨,保國會堪稱是當年最富民主氣息的政治團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