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的上訪頑症,從本質上講,是司法失效所致。
除了審理刑事案件之外,司法的主要功能,是調解民間糾紛,包括民民糾紛、官民糾紛和民間商業糾紛。即便在中國古代,行政官和司法官合一,縣令調解民間糾紛,也主要是通過訴訟程序,也就是說,主要靠其司法官的身份來實現之。
現代國家的政府本質上屬於行政機構,其職能上就沒有調解民間糾紛這一說。政府機構跟老百姓發生糾紛,還得司法來調處。既然中國已經製定了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那麽,就是承認了司法在調解糾紛方麵的主體地位。從原則上講,中國政府已經明確了各級行政部門,在法律上不承擔糾紛的調解職責。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僅各級法院在結構上受製於各級政府,而且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很難擺脫行政的幹預。稍微大一點的案子,就會有各種來自黨政機關和官員個人的“關照”。來自行政方麵的影響,無所不在;至於民告官的好事,剛剛開始,就結束了,現在某些地方基本上無法進行行政訴訟。
因此,很多本來很容易解決的民間糾紛、民間商業糾紛和官民之間的糾紛,往往會變得複雜異常。即使司法判決了,有一方會感到極大的不公。糾紛不僅沒有得到調解,反而被激化。
各種案件判決的結果一次次告訴人們,在某種意義上,司法的決定權其實不在法官手裏,而在行政官員那裏,尤其是主管行政官員那裏。而主管官員的上級,才能管這個官員。因此,人們隻能用上訪來解決——即找更大的行政官員,出麵幹預。
於是,即使已經進入21世紀,中國政府官員在老百姓眼裏的角色,居然又退回到了古代,變成了什麽事都管的官老爺、父母官。人們感到不平,就直接去找官老爺,一級不行,就找上一級,最後,幹脆把希望都擱在中央政府身上,動輒上京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