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佛教·世俗

第四章 佛教與法律

法諺雲:“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伴隨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是人類用以規範行為的共同準則。在原始時代的社會中,並無法律的特別規範存在,全靠一種共遵的習慣來規範社會,包括宗教、道德、禮儀等。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佛陀成立僧團,製定戒律[1],不但使佛教正法得以久住世間,時至今日,佛教戒律對安定社會所發揮的功能,比之於法律,可謂有同等的功能。

佛教戒律的製定,旨在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是僧團的生活規範,其與世間的法律相比,有若幹異同之處,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如殺人、傷害、偷盜、侵占、強暴、妨害家庭、造謠、詐欺、醉酒、貪汙、販毒等,也是觸犯五戒的行為。法律的三讀立法、三審定讞、判決確定,正如佛門的三番羯磨[2]。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人隻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減刑;佛門認為罪業透過誠心發露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更符合更生保護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會有罪;在佛門則隻要有了犯意,就屬於犯戒,所以論刑更為徹底。

世間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隻規範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於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淨,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

此外,佛門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會有疏漏或僥幸;世間的法律則難免有不公正、冤獄或頂罪等疏漏。所以孫中山先生曾說:“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學是哲學之母,研究佛學可佐科學之偏。”又說:“法律防患於已然,佛法防患於未然。”

再者,世間的法律,隨順時代和需要,時有增訂、廢除,種類繁複;佛教的戒律,則不外止持、作持二門[3],簡約又統攝善惡二法,涵蓋聲聞戒與菩薩的三聚淨戒[4],不僅消極地防非止惡,更積極地奉行眾善,這種自發性的清淨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