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身體、言語、念頭所表現出來的行為結果,有善有惡,如何認識我們行為的善惡標準,導惡向善,可以從幾個角度來探討。
(一)善惡是非,難以辨別
有些行為很難遽然辨別它的善惡標準,有時看起來是凶惡的行為,細細推究它的情形卻是救人的善心;有時看似助人濟世的利行,卻反而害了對方。譬如殺人本來是犯罪的,但是當一個無惡不作的歹徒被繩之以法,執行法律的劊子手快刀殺了他,這種行為究竟是善,還是惡的呢?劊子手在處決犯人的時候,可能也會耿耿於懷。同樣的殺人,惡徒的殺人是懷著凶殘、暴戾的瞋心而殺人,而執行法律的劊子手對於殺害的對象,沒有深仇宿恨,隻不過替國家執行一項除暴安良的工作,兩者的動機不同,兩者的行為結果自然大異其趣。因此,我們不可以一般“殺人就是罪惡”的標準,去衡量劊子手的職務。
殺害別人有罪,那麽殺害自己有沒有罪過?在法律上對於自殺雖不加以判決,但在佛教認為自殺不僅是愚癡的行為,並且是罪惡的行徑,因為個體的生命不僅僅屬於自己所有,我們的生命既然由父母、家族、社會眾緣所成就,就應該回饋於大眾,豈可私自毀滅?何況自殺以後不僅無法解決原來的問題,且犯了殺業,終究不能獲得解脫,何必作踐自己的寶貴生命呢?殺人有罪,殺害昆蟲動物有罪嗎?如噴灑農藥、DDT,殺害蚊蠅害蟲,罪孽重不重?一般來說,殺生是有罪的。有些人也許會說:我是種田的,我是賣農藥的,我不要信仰佛教,因為佛教主張不殺生,不殺害蟲我何以維生?其實縱然你不信仰佛教,你不殺生,還是一樣有罪。佛教是人本的宗教,同樣殺生,殺戮人類的罪比殺害其他動物重。雖然如此,我們也不可以此為借口而濫殺生物,不得已而殺,也要存著慈悲心為生物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