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段時間,社會上流行一句話:“隻要我歡喜,有什麽不可以?”這句話嚴重誤導青少年的行為,讓他們把任性當率性、把脫序當灑脫。試想,人類社會所以能夠有秩序地運作,就是靠道德、禮法的維係,如果每個人隻顧自己喜歡不喜歡而為所欲為,這將成為什麽樣的世界?所以我們每做一件事,如果合於道德、理法,能為社會情、理、法所容的,當然能做,否則就是自己喜歡,也不可以去做。以下列舉“四種不可”說明之:
第一,物非義,不可取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甚至“盜亦有道”,因此一個正人君子,對於不合仁義的東西,應該一概不取;對於不義之財,更不該生起貪念。所謂不義的財物,例如貪汙所得、吞沒寄存、抵賴債物、因便侵占、借勢苟得、詐騙投機,乃至轉賣贓物,獲取暴利等,這些都是不義之財,即使一時擁有,不但無法用得心安理得,而且有損己德,所以對於不合仁義之物,萬萬不能要。
第二,事非見,不可說
有的人喜歡聽信謠言、亂傳是非,造成別人的名譽受損、身心受創,自己也在無形中造下罪業而不自知,真是害人害己。所以做人要謹於言,不是自己親眼所見、親身體會所知的事情,千萬不可以隨便亂說。甚至即使是親眼所見,如果對當事人的私德有損,對大眾的利益無害,最好也不要隨便亂傳,因為有時候親眼所見,也不見得就是事實。
第三,人非善,不可交
交朋友,要注意對方的品性、道德,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不慎交上壞朋友,整天遊手好閑、吃喝玩樂、為非作歹,跟這樣的人做朋友,即使不被熏染變壞,也難保有一天不會因為對方做了壞事而牽連受害,所以不要和品性不良的人交朋友,這是自保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