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幼者本位——兒童文學論集

兒童文學的基本涵義

兒童文學中“兒童”的特殊涵義

兒童文學的服務對象是兒童這一特定的社會群體,換言之,沒有兒童讀者的客觀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兒童文學這一文學品種。那麽,兒童究竟代表了怎樣的一種社會群體?它的內涵與外延又是什麽?它對於兒童文學這一學科的確立與發展又有哪些特別重要的意義?這些便是人們認識兒童文學的前提。

一、“兒童”泛指0—18歲的未成年人

發展心理學將人一生的發展劃分為不同的階段,依次為胎兒期、乳兒期(0—1歲)、嬰兒期(1—3歲)、幼兒期(3—6歲)、童年期(6—12歲)、少年期(12—15歲)、青年初期(15—18歲)、青年中期(18—25歲)、青年後期(25—35歲)、中年期(35—50歲)、壯年期(50—60歲)、老年期(60歲以後)。其中18歲是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年齡,18歲以前的叫未成年人,18歲以後的是成年人。或

者說,18歲是兒童期的上限,將0—18歲的未成年人,統稱為兒童。

這裏的“兒童”是取與“成人”相對應的最廣泛的意義。將人類劃分為“兒童”與“成人”兩大社會群體,其劃分標準乃是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的成熟與否。而發展是一個漸進的、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兒童的不同發展階段麵臨著不同的發展任務。美國著名發展心理學家哈維格斯特(R.J.Havighurst),1953年曾為每一發展階段提出六至十項任務。他指出,嬰兒期和幼兒期的九項任務是:學走路,吃固體食物,控製大小便,說話,區分性別和性器官,獲得生理平衡,對社會和自然現象形成簡單概念,把自己與家裏的其他人聯係起來,區分正誤和產生道德觀念。6—12歲的童年期,也有九項任務:學習普通遊戲中所需的身體技能,對自己作為一個成長中的生物形成全麵的看法,與同齡夥伴處好關係,學做適當的男性或女性的社會角色,學習文化和數字,掌握日常生活中所需的概念,發展道德和價值觀念,獲取個人獨立和對社會集團及社會製度形成個人看法。青少年期(12—18歲)則應完成下列十項任務:與同齡男女青少年形成更為成熟的關係,充當男性或女性的社會角色,了解自己的體格並有效使用之,從父母和其他成年人那裏獲得感性上的獨立,獲取經濟獨立的保障,選擇和準備職業,準備結婚和家庭生活,發展公民能力所需要的智力技能,進行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和形成指導行為的價值觀念體係。到了青年期(8項任務),則應承擔一個公民的義務和尋找一個誌同道合的社會集團,選擇配偶,學會與婚姻伴侶共同生活,建立家庭,撫育孩子,扶持家庭,從事一個職業。換言之,即成家立業,開始獨立承擔起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哈維格斯特關於“發展任務”的概括,雖然是以那個時代的美國社會對人個體發展的規範為背景的,但現在仍有它的普遍意義。譬如18歲,在哈維格斯特的理論裏,也同樣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年齡,正像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一樣,將18歲作為成人及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起始年齡。由此可見,“兒童”所指的年齡範圍應該是0—18歲。